预防接种是控制、消灭相应传染病以保障受种个体健康采取的最有效、经济的预防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使孩子获得免疫接种的机会,这也是每个家长的义务。
您的孩子出生后,请及时与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取得联系,免费领取《预防接种证》,提供儿童的基本资料,根据预约接种时间或具体通知时间,带领您的孩子到预防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
《预防接种证》是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每次接种必须携带。儿童在入托、入学、入伍、办理出国手续或到其它地方接种时均要查验接种证,请妥善保管。
一般禁忌症:
1、发热,暂缓接种。
2、急性传染病病人(包括尚在恢复期的病人),暂缓接种。
3、已知对疫苗成份过敏者,不能接种。
3、重症慢性疾患:如活动性肺结核、心脏代偿功能不全、急慢性肾脏疾病、血液病等,不能接种。
4、严重营养不良:尤其是1岁以下的婴儿严重营养不良、消化功能紊乱及障碍者,暂缓接种。
5、神经系统疾患:对患有癫痫、脑炎后遗症、抽搐等疾患或有既往病史者应慎重,尤其是接种百白破疫苗、乙脑疫苗、流脑疫苗。
一般注意事项
1、急慢性感染、各种严重疾病、神经系统疾患、发热、免疫缺陷以及有过敏史和其它身体不适的儿童,家长应在接种登记时事先告诉医生,以便医生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种或暂缓接种。空腹和过度疲劳时不宜接种,以防引起“晕针”。
2、接种疫苗后,应留观30分钟,无异常反应后再离开。
3、接种疫苗后,要让孩子适当休息,不要做剧烈运动,注射部位要保持清洁,以防感染。
4、个别儿童接种后出现发热、接种部位红肿现象,症状较轻者一般不需要任何处理,加强观察,多喝开水,并注意保暖;症状较重者应请医生诊治,对症治疗。若出现上述反应,请向接种单位报告。
5、预防接种虽可以保护绝大多数人避免发病,但保护率并非100%;因个体差异,少数人免疫失败仍可发病,但一般病情轻、病程短。
6、预防接种后除出现告知书中列出的接种反应外,可能还会出现其它难以预料的、严重的、罕见的接种反应,请在出现后注意以下几点:① 立即到医院就诊,及时治疗;② 及时与接种单位的工作人员联系;③ 如有疑问,可咨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7、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因预防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等异常反应,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导致的异常反应,由政府负责补偿;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导致的异常反应,由疫苗生产企业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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