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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纠纷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因受到他人侵害而引起的民事争议。

生命权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客体的、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为自然人专属享有。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具有至高无上的人格价值。健康权是指公民享有的以其机体生理功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并以其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身体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身体组织、器官、肢体的具体人格权。

生命权的主要特征是:

(1)生命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的生命安全。

(2)生命权的内容是维护人的生命活动延续。

(3)生命权的保护对象是人的生命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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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的主要特征是:

(1)健康权以人体的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的正常发挥为具体内容,但不以人体的整体构造为客体。

(2)健康权以维持人体的正常生命活动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价值为客体。

(3)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体机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作、运动自主。

身体权的主要特征是:

(1)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是公民身体完全、完整的权益。

(2)身体权体现在对自己身体组成部分的支配权。

(3)身体权是自然人的基本人格权。

【典型形态】

在实践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主要有:

(1)生命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生命安全利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2)健康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人体机能完善性的破坏和功能发挥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

(3)身体权纠纷,是指因公民的身体完整性的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包括形式上完整性的侵害和实质上完整性的侵害。前者如非法搜查身体、骚扰、冒犯性殴打,后者如破坏和强制利用身体组织和器官。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的管辖,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确定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其与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具体案由的协调问题。在确定侵权责任纠纷具体案由时,应先适用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列出的具体案由。如铁路运输造成的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其案由应当适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中“铁路运输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而不应适用第一部分“人格权”中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应根据具体侵害的人格权益来确定相应案由,不应直接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纠纷权”案由全部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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