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户籍业务办理指南
来源: 发布时间:2024-12-05 浏览次数:21651 次 【字体:小 大】
01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持《居民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室核对户口,经核对无误后到人像采集室照相,并登记指纹信息。核对发现户口项目有差错的,应先进行变更或更正,然后再办理二代身份证申领手续。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只采集两枚指纹信息,仅用于核对居民身份证真伪。正常情况下采集右手拇指、左手拇指两枚指纹。如有特殊情况按照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的顺序采集两枚指纹,原则上左、右手各一枚。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不另外收费。02户口登记1、出生登记
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由父亲、母亲或其他监护人申报出生登记。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但父母在同一设区市内且一方为集体户的,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
非婚随父出生登记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户口注销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扶养人申报注销户口。特殊情况下,可由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申报死亡注销。
申报材料:
(一) 死亡人员居民身份证、所在户的居民户口簿;
(二) 申报人居民身份证;
(三) 《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公民死亡未 申报注销户口的,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注销户口。
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注销后,应当收缴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
03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或更正1、户主变更家庭户根据房屋的产权或者使用权变更户主,拟变更其他家庭成员为户主的,应当在全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变更。申报材料:(一)居民户口簿;(二)房屋权属证明或使用证明;(三)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同意,现场签字确认件(非房屋产权所有人变更为户主时需要)。2、姓名变更在符合公序良俗、遵守公共秩序的前提下,公民可以变更姓名。申报材料:(一)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二)变更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变更人员的出生证、父母结婚证或离婚证(未成年人变更时需要);(四)签订承诺书;(五)未成年人申报变更姓名,应当由生父母协商一致确定;发现违反承诺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恢复原姓名。04户口迁移1、夫妻投靠(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公租房租赁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使用证明;(二)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三)夫妻双方的居民户口簿;(四)结婚证。2、父母子女相互投靠(一)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证、房屋买卖网签合同、公租房租赁证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等房屋使用证明;(二)父母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三)父母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3、合法稳定就业迁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无稳定居住条件的人 员,可以迁入派出所公共集体户。(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二) 申请人与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三)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父母、夫妻、子女)。4、其他迁移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录取和毕业的学生,拟迁往省外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拟迁往省内的,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结业)证书等在迁入地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需要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合法稳定住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让的,原登记人员应当将户口迁出。原登记人员不具备迁出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将其户口迁入本派出所的公共集体户上。05户籍证明开具情形(一) 能够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 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户籍证明。
(二) 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户口登记项目曾在公安机关申请变更更正的,可以开具《变更更正证明》。
(三) 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的,或者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的,可以开具《户口注销证明》。
(四) 历史户籍档案有记载,曾属同一家庭户内成员,互为亲属关系的,可以开具《亲属关系证明》。
(五) 紧急情况下,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实身份后,可以开具《临时身份证明》。
(六) 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兵役状况、服务处所、职业等不属于公安机关主管事项,公安派出所不予开具相关户籍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