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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时间:2021-04-28 15:47浏览量:130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姓名(自然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放射工作人员证发放

(二)证明事项名称

放射防护和放射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证明

(三)设定证明的依据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证明的内容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五)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签字(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行政机关发现申请人提供虚假承诺办理相关事项的,依法依规不予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符合法定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行政处罚;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记入申请人诚信档案,对该申请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适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已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要求;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四)本人同意行政机关核查,本人愿意配合行政机关的调查、核查、核验。

(五)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六)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行政机关(公章):          申请人签字(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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