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职业健康培训制度,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2〕441号,见附件)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本市职业健康培训管理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的重要性
职业健康培训是提高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水平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的重要手段,是预防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重要举措。通过职业健康培训,可以确保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确保劳动者具备职业病防护意识和职业健康知识、了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掌握职业病防护技能。因此,职业健康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必须通过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实效性。
二、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质量控制,不断加强对本市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
上海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以下简称市化职院)负责本市职业健康培训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组织专门人员成立职业健康培训质控小组,建立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体系,制定职业健康培训考核办法和合格标准。建设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合格标准、统一线上考核、统一电子证书、统一数据管理”;加强与职业健康培训机构的沟通联系,定期了解其组织培训情况,督促其实行自律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高质量的规范化职业健康培训服务;支持各区卫生健康委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指导,及时调研总结全市及各区用人单位培训情况,交流推广职业健康培训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对职业健康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及时报告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二)成立职业健康培训的讲师库,不断提升职业健康培训的授课质量和水平
鼓励职业健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健康专家积极参与职业健康培训工作。从事职业健康培训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培训内容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我委将面向本市疾控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职业健康相关单位,以及职业健康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管理先进的重点行业企业,通过个人自荐、单位初审、资格审查、公开选拔、公示公布等程序,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大纲》分类成立本市职业健康培训讲师库。讲师库面向全市开放,供用人单位、培训机构、有关部门等聘请授课。讲师库按照开放、流动、择优、淘汰的原则实施动态管理,每年一次增补和调整。讲师库实行授课记录和评估制度,由职业健康培训质控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和年度评估。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健康培训的自觉性
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大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拒不参加或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用人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把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作为每年“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和外包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培训就上岗作业的劳动者,一律先离岗,培训合格后再上岗。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倒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的落实情况,凡存在未经培训上岗的,要严格依法处理。对职业健康培训流于形式,培训内容、学时、质量等不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约谈、通报等手段予以督促纠正。
三、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提供便利途径。鼓励有培训能力和培训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培训,大力实施“互联网+职业健康培训”,针对不同人群制作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高质量培训课程。
(二)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指导。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对辖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指导,结合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加强职业健康培训,督促用人单位规范开展职业健康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三)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办事效率。通过开放入口或系统对接等方式,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向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市、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放,并及时提供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相关信息。通过开放查询入口,职业健康培训质控信息管理系统向用人单位、培训机构和劳动者提供查询服务。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健康培训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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