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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女游客被不明生物咬伤身亡事件,医疗机构的法律责任

一、事件经过与官方通报

2025年6月1日晚,27岁女游客付某与男友在三亚某酒店附近绿化带散步时,右脚脚趾被不明生物咬伤。家属称因光线昏暗未看清致伤动物,但伤口呈现典型的两点牙印,初步怀疑为毒蛇攻击。男友立即将其背回酒店冲洗伤口并尝试挤压排毒,随后两人打车前往三亚中心医院就诊,途中付某出现呕吐、意识模糊等症状。

次日凌晨01:05分,付某抵达三亚中心医院急诊,据医院监控视频及病历显示,患者自诉被不明生物咬伤后恶心呕吐、右下肢麻木1小时,未提及被蛇咬伤。急诊科接诊医生查体可见,右足第2足趾两处模糊齿样咬伤,相距约1cm,周围未见红肿以及渗液。接诊医生以足部虫咬伤/不明生物咬伤给予留院观察、静脉输液等治疗。约3小时后,付某病情持续恶化,出现舌部麻木、抽搐、呼吸衰竭等症状,医院转至抢救室监护,经组织专家会诊,怀疑毒蛇咬伤,联系并安排救护车转院至有储备抗蛇毒血清的南部战区海军第二医院(四二五医院),此时距离咬伤已超过4小时。

凌晨4时,付某转院后被送入住院部普通病房,住院部未配备呼吸机等急救设备,四二五医院虽注射抗蛇毒血清但为时已晚,付某于6月2日清晨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质疑两家医院存在误诊和延误治疗、抢救措施不当等问题,并向卫健委投诉该两家医院。

三亚市卫健委已成立调查组,封存两家医院病历资料,并联合省级专家组开展调查,同时与家属进行沟通安抚。现结合目前公开的信息,就医院方面是否存在误诊、抢救不当等行为进行法律分析。

二、争议焦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一)误诊与延误治疗:

误诊是指医生在医疗工作中因技术、经验或疏忽,作出了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病情的结论,即医生因自身疏忽大意、自身诊疗能力未达要求、疾病本身复杂难以认定等原因导致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与实际病情不符的诊疗行为。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误诊的认定需考量是否违反诊疗规范以及是否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本事件中,如果首诊医院医生忽略了患者舌麻、抽搐等神经毒素蛇类咬伤后的常见典型症状,未及时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动物致伤诊疗规范》(国卫办医函〔2021〕417号)进行蛇咬伤诊疗规范进行诊断及鉴别诊断,而是按照普通虫咬伤/不明物咬伤处理,未启动抗蛇毒血清流程等,则可能被认定违反了诊疗规范,因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而导致构成诊断过失。

误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院方存在过错时应对其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但若因医疗技术限制,且医务人员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以及患者不配合等不属于医方过错情形的,则不构成误诊。

(二)抢救是否及时,即是否延误治疗:

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本事件中,首诊医院在患者出现严重中毒症状后决定转院,此时距离被咬伤已经超过4小时。另外,转诊医院虽为患者注射了抗蛇毒血清,但未将患者直接送入ICU抢救,而是安排至没有急救设备的住院部普通病房,延误了进一步治疗。此外,血清注射后未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未及时处理并发症(如呼吸衰竭),最终患者因呼吸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转诊医院可能被认定为延误治疗,因延误治疗导致损害后果的,院方需承担过错责任。

(三)转诊流程是否规范:

依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抢救急、危、重病人,在病情稳定以前不许转院。因首诊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需要转院而病情又允许转院的患者,必须由首诊医院同有关方面联系获允,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都要做好交待和妥善安排。”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在患者处于昏迷等无法自主作出决定的状态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说明等情形下,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上述争议点是否最终定性为医院过错,是否违反医疗行业有关规范,需要官方结合事实进行认定。目前,三亚市卫健委还在就尸检等问题与家属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查明死因。

三、医疗事故的认定与赔偿范围

(一)医疗事故认定: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其中造成患者死亡的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将重点审查: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

(二)赔偿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医疗事故涉及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如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解决途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瀛领律师提醒

本案的最终责任认定需待官方调查结果,但无论结果如何,其法律启示已为公共安全治理提供了重要镜鉴。正如《民法典》强调的“生命权至上”原则,任何疏忽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唯有构建全链条的安全防护体系,才能真正守护公众的生命健康权。

【声明:本文章所涉观点仅用作交流,不作为法律意见或依据。】

撰稿:许巧 律师

审核:王晓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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