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6.法律责任(第六章)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放射工作单位、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条款。 对放射工作单位处罚(37-41条) 未按照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或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依照《职业病防治法》63-65,68条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给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可以设定小额罚款项目) (《放射工作人员证》,类似于身份证作用.作为对放射工作人员的管理措施,可以了解掌握放射工作人员情况,可作为健康档案的一部分,对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工作,是一项管理手段,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对个人剂量监测和健康检查机构处罚 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 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7. 其他内容 第四十五条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职业健康检查表由卫生部制定。 附件1:《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格式。 附件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附件3:《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的格式 五、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讨论 1、宣传教育 应特别强调,各类放射工作单位是《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范的主要对象,是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履行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义务。 向放射工作单位深入宣传贯彻《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提高放射工作单位的责任意识,应当放射卫生监督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2、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执法主体,承担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对象包括两个方面: 放射工作单位贯彻实施《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履行保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义务情况; 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服务质量和服务行为是否依法、是否规范等情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加强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重点 《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办理情况; 放射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的覆盖情况及相应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情况; 个人剂量超出有关限值/调查水平的人数及其原因; 职业健康检查检出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人员数量及其处理情况;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与鉴定情况。 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作好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总、上报监督检查统计数据资料。 要严格依法办事,特别对那些不接受监督、不服从管理的放射工作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不断提高卫生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使本办法真正落实到位。 3、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 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于2008年2月27日发文(卫办监督发〔2008〕32号)予以印发。 3、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开展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规定的条件,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质审定申请。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工作程序〉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8号)规定的程序,以及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规定的条件进行资质审定。 3、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 在卫办监督发〔2008〕32号文下发前,已获得卫生部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中含有个人剂量监测项目的,不需重新提出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可在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卫办监督发〔2008〕33 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续展有关事宜的通知 (2008-03-04) 5、放射防护培训 相关法律法规 放射防护知识 影像专业技术 宣贯、培训参考资料 6、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检查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检查周期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主要是从卫生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卫生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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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54——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未满18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安排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安排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对因职业健康原因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疑似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处罚
行政处罚89——对放射工作单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的;未满18 周岁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怀孕的妇女参加应急处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内照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妇女接受职业性内照射的;不符合职业健康标准要求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的处罚
4.关于印发《深圳市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疗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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