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保险的过程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为如实回答保险人的健康询问并缴纳保险费。 但有个别代理人为了业绩等原因,在投保时代投保人回答健康问询或诱导投保人对其健康状况做虚假告知,甚至代为签字等,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
那么,如果保险销售人员存在诱导、不规范或不专业的销售行为,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是否会影响保险合同效力?投保人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全额退保呢?
本文通过一则案例进行分析 ,未经允许禁止私自转载。(本案收录于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主编的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案例)
案情脉络
2016年11月4日,王某(投保人)在韩某(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的指导下为其本人投保某公司重疾险并签署投保单。该投保单健康告知部分载明,王某无吸毒史,无合同所涉家族病史。
2016年11月9日,王某在保险合同回执中签字。
2016年11月11日,保险公司客服人员致电王某进行回访,王某确认其合同真实性以及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相关权益内容了解。
交纳三期保费后王某发现投保单健康告知内容与自身情况严重不符,主张投保时保险代理人明知其存在吸烟史、吸毒史及家族病史,仍未逐项询问其健康状况,违反保险法规定,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并退还已交纳全部保险费。
争议焦点
保险销售人员不规范或不专业的销售行为,导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该保险合同是否无效?
裁判要旨
法院确认王某该诉讼主张不能成立,驳回起诉,理由如下:
1、根据王某提交的证据,该投保单系在王某在场情况下由保险代理人韩某代为填写后经王某签字确认。因此,投保单中有关健康告知部分的告知内容,应视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2、即使保险代理人韩某存在阻碍王某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王某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应为保险公司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而非直接导致保险合同无效。
案例解析
在认定保险代理人是否存在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时,应注意的是,投保人应对其向保险代理人的询问所作出的回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亦 应对“阻碍”“诱导”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王某对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韩某存在上述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在上述情形下即便投保人举证证明保险代理人确有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阻碍”“诱导”行为的属于保险人的过错,并不能直接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如保险代理人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其法律后果应为保险人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并对相应保险事故继续承担保险责任。若是因保险代理人的过错导致,保险人可向保险代理人另行主张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
第3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116条、第131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结语
由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的利益差异性、掌握信息不对称性,以及保险合同本身的射幸性,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就是一种体现。而保险代理人规范、诚信执业,则是保险人询问及投保人如实告知的重要保障。
但从风险的另一层面,本案看似保险公司赢了官司(未按诉求解除合同),但对于吸毒史等情形保险公司也会承担较大风险。 (来源:中国法院2023年度保险纠纷案例 心语心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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