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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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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辐射安全与防护的监督管理,保障辐射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健康与安全,预防辐射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相关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及生态环境、公安、卫生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校建立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体系及岗位职责、辐射许可管理制度、辐射防护操作及安保制度、设备检修及维护制度、人员培训与管理制度、监测方案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落实辐射安全责任,按时上报辐射安全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与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及人员。

第二章 管理体系和岗位职责

第五条 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与校医院)、辐射工作场所(实验室与放射科室)三级管理制度。

第六条 学校成立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方针和规划;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有关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支持经费投入,保证经费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组织开展学校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

(五)组织制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辐射事故发生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事故处置;

(六)指导学校有关部门履行工作职责,配合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辐射安全监管的主要职能部门,代表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监管,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延续、部分终止及注销等许可事项;

(二)组织监测学校射线装置及相关辐射工作场所辐射水平;

(三)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及个人剂量监测;

(四)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与台账;

(五)负责填报学校辐射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并向发证机关提交上一年度的评估报告;

(六)指导全校依法妥善处置废弃射线装置;

(七)联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第八条 保卫保密处作为学校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辐射工作场所的消防、用电、防雷等安防监管;

(二)联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并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辐射事故。

第九条 校医院负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防治及宣传培训,辐射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医疗救护等。

第十条 校医院院长、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为单位辐射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负责单位辐射安全和防护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组织制订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落实本单位辐射许可登记制度;

(三)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辐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并存档备查;

(四)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辐射事故。

第十一条 辐射工作场所责任教师,对本场所辐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熟悉并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备专门辐射工作人员负责射线装置;

(三)严格执行辐射许可登记制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督促辐射工作人员做好辐射安全各项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辐射安全日常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辐射工作人员负责协助辐射工作场所责任教师做好辐射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掌握辐射安全和防护基本知识以及射线装置的操作及功能;

(二)制订并明示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三)建立射线装置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包括检修记录);

(四)严格遵守并执行辐射培训、职业健康检查及剂量监测规定;

(五)协助实验室辐射安全日常检查及隐患整改。

第三章 辐射许可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辐射工作许可登记制度。辐射安全许可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申请办理。使用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校医院,还应当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相关手续由校医院负责办理。

第十四条 辐射工作场所拟购置射线装置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及健康条件的辐射工作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辐射工作场所或设备;

(三)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包括个人剂量测量报警、辐射监测等仪器;

(四)制定射线装置操作规程(含应急处置方法)。

第十五条 购置射线装置前,购置单位必须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材料,将材料报至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购置。

射线装置购置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辐射安全许可,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内,购置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资产管理处向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

项目试运行期间,辐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辐射防护操作与安保要求,确保射线装置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活动种类和范围从事相关工作。禁止未取得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射线装置的使用活动。

第四章 辐射防护操作及安保措施

第十七条 辐射工作场所须悬挂辐射防护操作规程、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场所出入口须设有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 射线装置应由辐射工作人员操作。辐射工作人员应为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为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由学生临时操作(如实验教学),须由辐射工作人员提前向学生告知操作风险,签订操作风险告知书,并进行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后方可操作。

严禁非辐射工作人员、未提前告知操作风险及未经培训的学生操作。未经允许的外单位来访人员不得进入辐射工作场所或射线装置安全距离内。

第十九条 操作射线装置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辐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经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上岗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

(二)射线装置使用前,应仔细检查设备主体功能、门机连锁、工作状态显示系统、急停按钮、监视系统等有无异常,并确认辐射工作场所或射线装置安全距离内无其他无关人员;

(三)射线装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随时注意设备的工作状态是否稳定、是否有报警提示,禁止未佩戴个人剂量计或个人剂量报警设备的工作人员禁止在使用过程中靠近设备;

(四)设备运行结束后,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五)当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射线装置安全检查,关闭射线发生装置。

第二十条 射线装置的日常防护及安保工作由辐射工作人员负责。校医院、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自查,并做好自查记录。学校每年组织至少两次专项检查并不定期抽查。

第二十一条 校医院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按照医疗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第五章 设备检修及维护

第二十二条 辐射工作人员负责本场所射线装置的检修与维护。射线装置使用前与使用过程中如有异常,须立即停止使用,联系厂家检修,问题未得到解决之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 辐射工作人员应定期维护、保养射线装置及其附属安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设置Ⅱ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场所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定机构,对本场所的辐射监测设备与个人剂量报警设备进行至少一次检定,确保其能够正常使用,检定记录保存备查。

第六章 人员考核与培训

第二十五条 辐射工作人员须参加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辐射工作。考核合格有效期截止前,辐射工作人员应再次通过考核,方可继续从事辐射工作。未参加考核、考核不合格、超过考核合格有效期的人员,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组织校内培训。辐射工作人员应积极参与辐射安全防护相关知识学习,掌握辐射防护基本知识、国家法规标准和学校辐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第七章 监测方案

第二十七条 个人剂量监测

资产管理处统一负责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计送检、监测报告保存等工作。

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每季度进行一次。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个人剂量计上交至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统一送至具有资质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个人剂量计更换后,辐射工作人员应及时到资产管理处领回个人剂量计。

如发现辐射工作人员接受的年剂量当量≥5mSv时,资产管理处应立即报告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核实和调查。

第二十八条 职业健康监护

(一)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要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辐射工作。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要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二)个人剂量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75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30年。

第二十九条 允许辐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人员调离时,资产管理处要向其新单位或其本人提供个人剂量档案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复印件。

第三十条 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

(一)学校定期(每年一次)委托资质检测机构对辐射工作场所与环境的辐射水平进行年度监测;

(二)Ⅱ类射线装置场所须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的自行监测,监测人员为该装置的辐射工作人员。Ⅲ类射线装置场所可根据场所情况决定自行监测频次;

(三)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点位应包括屏蔽室外四周人员可达位置、防护门外、操作控制位等;

(四)监测人员须如实填写监测记录或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负责。监测记录或报告应记载监测数据、测量条件、测量方法和仪器、测量时间和测量人员等信息;

(五)监测过程如发现结果异常(剂量超过2.5μSv/小时),应立即停止辐射活动并报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应监督二级单位与辐射工作场所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辐射安全隐患;

(六)Ⅱ类射线装置场所须定期将自行监测结果上报资产管理处,并妥善保存,接受上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与射线装置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人员考核档案、个人剂量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档案。辐射工作场所与辐射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的建立与档案信息更新。

个人剂量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个人剂量监测报告与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等。

射线装置管理档案包括射线装置名称、型号、所属部门,使用场所、辐射工作人员信息等。

工作场所与环境辐射水平监测档案包括资质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辐射工作场所的自检报告与辐射监测设备与个人剂量报警设备检定报告等。

第三十二条 更换辐射工作人员的,新工作人员须通过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考核,将考核结果报至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组织办理个人剂量计与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手续办理完毕,方可进行人员更换。

第三十三条 更换辐射工作场所与报废射线装置的,须提前报至资产管理处,在资产管理处的指导下妥善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重新申领手续。

不得擅自更换辐射工作场所与报废射线装置。

第九章 辐射事故应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学校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做好应急准备。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参照学校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三十五条 辐射事故发生时(防护失效、超剂量照射等),应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并努力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减招停招研究生、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教职工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北京科技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本办法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于2020年6月24日经2020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北京科技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校发〔2015〕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名单》

2.《Ⅱ类射线装置监测点位布置图》

3.《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记录》

4.《北京科技大学辐射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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