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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申领、换发、补发流程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是证明新生儿出生时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首次签发是指签发机构第一次为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母原则上应在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完成出生医学证明申领。

  一、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未提供新生儿父亲或母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或父亲应提供本人书面声明;

  (四)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亲子关系声明;

  (五)新生儿父亲申请办理,但母亲信息无法提供或无法核实的,需提交新生儿与父亲亲子鉴定证明;

  (六)非新生儿父母申请办理或领取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交新生儿监护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及委托办理或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七)原分娩机构已停止签发职能的,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或住院分娩证明,否则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

  二、签发机构

  (一)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直接签发;

  (二)在途中急产分娩并由助产机构处理的新生儿,由该机构签发;

  (三)在助产机构外分娩的新生儿,由拟落户地县级管理机构(即拟落户地所属的县级妇幼保健院)签发;

  (四)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注销或已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即原分娩机构所属地的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可全程网上操作

  一、网上申领条件

  (一)全省所有助产机构内分娩新生儿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二)分娩信息录入。各助产机构在产妇分娩后3日内录入分娩信息至广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机构录入分娩信息后,申办人才能网上申领。

  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换发和补发暂不支持网上申领签发。

  二、网上申领流程

  (一)新生儿母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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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粤省事”小程序申领界面为例,路径:打开“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点击搜索框--输入“出生医学证明”--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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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签发机构审核打证

  签发机构签发人员审验相关签发信息与住院病历信息一致后进行签发。

  三、领取方式

  (一)邮政速递到家领取的,邮政部门上门揽件并送达至申办人,签发机构每次从系统打印揽件清单明细,签发经办人及揽件员双方签名,一式两份,各执一份,作为签发登记本进行留档保存;

  (二)机构现场领取的,在签发机构现场领取。

  出生医学证明换发

  换发是指为当事人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换发出生医学证明:

  (一)由公安机关提供换发函说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含新生儿姓名使用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二)因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父亲、母亲信息不真实的(产妇住院分娩时已通过“人证合一”刷脸认证的,不予变更或删除新生儿母亲信息);

  (三)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字迹不清或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四)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的;

  (五)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补发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

  (六)出生医学证明因撕损等原因导致重要信息缺失的;

  (七)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

  一、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

  (二)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及书面申请;

  (三)因当事人原因变更父亲或母亲的,提供相应的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因不能进行出生登记需变更的,应提供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换发机构

  原签发机构。

  注申领时原分娩的助产机构已注销或停止签发职能的,由原分娩机构提交换发资料后,到原分娩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即原分娩机构所属地的县妇幼保健院)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补发是指为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已生成电子证照的,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即原分娩机构所属地的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打印电子证照,作为出生医学证明有效凭证。

  一、所需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

  (二)原签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复印件,或者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原签发机构管理部门印章);

  (三)新生儿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公安机关、驻华移民等部门出具的补发函。

  二、补发机构

  为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管理机构(原签发机构所属地的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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