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卫生局、食药监分局、质量技监局、工商分局:
根据《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2010〕21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食品从业人员,化妆品生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项目进行调整,取消乙肝表面抗原和e抗原项目,增加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项目(健康检查表见附件1,同时适用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单位在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时,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需另外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排除甲肝、戊肝后方能发放健康合格证。如体检者在检查中肝功能异常,但体检者不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不得发放健康合格证。健康检查单位在检查中发现体检者患有甲肝或戊肝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健康证明的编号格式统一调整为:“沪+区县简称+□□□□(年份)+□□(体检单位号)+□□□□□(流水号)”。(样张见附件2)
三、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全市通用,有效期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对部分行业健康证明有效期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业人员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行业间调换工作时,所持有效健康证明在公共场所、饮用水、食品、化妆品等行业间同等有效。
四、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行业健康检查的收费根据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医保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医技诊疗类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规定进行调整,如检查结果中肝功能异常,进行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的,需另行收取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测费。
本通知自2010年5月10日施行。各区县卫生局应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辖区内健康检查单位。原本市预防性健康检查相关规定如有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体检表
2.健康合格证样式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1:
编号:
上海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用表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工种:
身份证号码:
即往
病史
病 名
肝炎
痢疾
伤寒
肺结核
皮肤病
其它
患病时间
体
征
心
肝
脾
肺
皮肤
手癣 指甲癣 手部湿疹 银屑(或鳞屑)病 渗出性皮肤病 化脓皮肤病
其它
医 师 签 名
X线胸透或
胸部拍片
医 师 签 名:
实 化
验 验
室 单
检 附
查 后
检查项目
检查结果
检查师签名
大便
培养
痢病杆菌
伤寒或副伤寒
肝功能
谷丙转氨酶
甲肝抗体(IgM)
戊肝抗体(IgM)
其它
检 查 结 论:
主检医师签名:
谷丙转氨酶异常者需作甲肝抗体和戊肝抗体检查。
编号:
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回执
体检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单位:
姓名、单位涂改无效,发表之日起限30天内体检有效,超期此表作废。
办证查询电话:
附件2:
健康证明样式
正面
上海市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
证号:
姓名: 性别: (照片)
工种代码:
身份证号码:
发证日期:
健康检查单位: (章)
背面
工种代码
A: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B:从事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
C: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
D: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流通人员
注意事项
1.从业人员必须持本证方可上岗。
2.本证涂改、过期、严重破损、章迹不清或无章迹时无效。
3.持证人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租,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构声明,办理补发手续。
4.查询网址: http://www.jkz.sh.cn/index.html
相关知识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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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武汉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食品安全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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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网址: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公共场所、饮用水、化妆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https://m.trfsz.com/newsview15539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