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488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标准条款解读
6.3.1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条文内容:
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1.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条文解释:
该条款是对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加工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生产活动。
食品加工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安排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健康查体,不得敷衍、造假或者不做,健康检查合格后的食品加工人员上岗前还应接受卫生培训。
经验分享:
该条款在日常审核中发现问题有:
食品加工企业提供了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但制度内容制定不合理,例如:未规定具体的查体频率;
未能提供随机抽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
个别食品加工人员无健康证或健康证明过期;
未在上岗前给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培训或培训效果不良,例如:现场考核食品加工人员不知晓卫生培训内容;
现场发现有个别员工手上冻疮化脓还在加工现场工作,例如:水产品加工行业中等。
因此:
食品加工企业首先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员健康管理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其次要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符合要求的健康管理制度。
最后要严格按照要求去对食品加工人员进行岗前卫生培训,每年健康查体。并且定期监督检查落实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的要求。
食品加工人员传染病的风险对食品安全意义重大,因此健康体检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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