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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标准

“标准”的含义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作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依据。

1.

依据标准检验,在一定程度上可判定保健食品产品的质量优劣。

2.

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监督检验工作的依据。

它执行得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检验结果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可靠性。没有一份准确的保健食品标准,检验单位就不可能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报告书。 [1]

本标准规定了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和销售的保健食品。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760-199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志贺氏菌检验

GB 4789.10-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11-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溶血性链球菌检验

GB 4789.15-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霉菌和酵母计数

GB/T 5009.11-1996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1996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7─1996 食品中总汞的测定方法

GB 7718-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13432-9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GB 14880-94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4881-94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2-94 食品中放射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1]

食品总局对保健食品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行为,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保障人体食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健食品注册,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以及标签说明书内容等进行系统评价和审查,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包括对产品注册申请、变更申请和技术转让产品注册申请的审批。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保健食品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检验机构负责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包括动物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承担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保健食品的注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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