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05号(教育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05号(教育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你们提出的《关于建立更有弹性的教育制度,鼓励适龄婚育的提案》收悉,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青少年生殖健康教育

  教育部把开展健康教育、提升青少年健康素养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任务。一是印发实施《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体艺〔2008〕12号)《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教体艺〔2017〕5号),将青春期保健作为中小学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要求大学生掌握性与生殖健康的基本知识、自我保健方法和艾滋病等高危疾病预防措施。二是多种形式开展学校健康教育。开发《艾滋病、性与健康》跨校学分共享课程,通过网络平台向高校学生免费推送。支持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协会联合开展“美好青春我做主”红丝带健康大使青春校园行活动。2018年起每年开展“师生健康中国健康”主题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校健康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健康素养。三是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将艾滋病综合防治教育纳入教育计划,实施学生预防艾滋病教育工程,提高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有效性。组建全国学校预防艾滋病教育专家组,指导学校开展预防艾滋病教育。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目前,大学生生育医疗费用已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

  下一步,一是建立健全学校、家庭和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殖健康教育体系,在大中小学深入开展生殖健康教育。二是继续做好基本医保和生育保险各项工作,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研究,更好地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

  二、关于缩短学制、缓解学业与生育的矛盾

  学制是教育基本制度,由国家法律和政策加以确定,具有基础性、综合性和全局性。从1951年《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发布至今,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一套较为稳定、行之有效的学制。我国《教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对于义务教育年限,《教育法》第十九条及《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制教育。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不仅受制于国家财政保障能力,而且要考虑到义务教育的强制性、公平性、普及性特点,需要综合考虑义务教育本身的发展阶段、拟延长学段的普及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公众接受度。基于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发展中大国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全面普及的时间不长,均衡发展的任务还十分艰巨。是否延长义务教育年限,采取何种方式延长等,需要综合、平衡考虑。

  三、关于推行学分毕业制

  《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提出:“完善学分制,推动健全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学习,允许学生自主选择专业和课程”。《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提出:“支持高校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扩大学生学习自主权、选择权。推进模块化课程建设与管理,丰富优质课程资源,为学生选择学分创造条件。支持高校建立与学分制改革和弹性学习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校际学分互认和转化实践,以学分积累作为学生毕业标准。完善学分标准体系,严格学分质量要求,建立学业预警、淘汰机制。学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修满毕业要求的学分,应准予毕业;未修满学分,可根据学校修业年限延长学习时间,通过缴费注册继续学习”。

  下一步,教育部将指导高校进一步完善和推进学分制改革,为有生育意愿的大学生提供政策制度便利。

  四、关于促进有生育安排的女大学生就业

  近年来,国家持续强化支持女大学生就业的政策服务保障和权益维护,努力营造有利于女大学生就业的良好环境。一是支持多渠道就业创业,通过税收减免、社保补贴、以工代训补贴等政策,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通过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通过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高定工资待遇、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等,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二是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联合社会力量推出女性专场招聘,提供岗位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专项行动,组织女大学生参加适合的培训项目。鼓励用人单位针对产后返岗女职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支持提升就业能力,尽快适应岗位需求。实施就业见习计划,为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和失业女青年提供岗位实践锻炼机会,对提供见习岗位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三是加强女性劳动者就业权益保护,依法禁止招聘环节中的就业性别歧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教育部等九部门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7号),要求各类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招人用人过程中,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与此同时,依法打击侵害女职工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支持政策,加强就业服务保障,规范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秩序,积极支持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就业环境。同时,对您提出的将应届生身份延长至5年甚至取消、促进有生育安排女大学生就业的建议,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

  感谢你们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教育部

2021年10月18日

相关知识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3432号(教育类248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86号(教育类393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0760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第0243号委员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956号(社会管理类094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59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提案建议 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0909号提案的答复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987号建议办理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6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273号提案的答复

网址: 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905号(教育类156号)提案答复的函 https://m.trfsz.com/newsview15894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