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医函〔2022〕146号
北京市、吉林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按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和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审批流程,根据相关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申请审核结果,同意认定中日友好医院胰腺移植、小肠移植执业资格;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肝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执业资格;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心脏移植执业资格;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福建医科大学附属协和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执业资格;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肝脏移植、肾脏移植执业资格;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肾脏移植执业资格;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脏移植、肺脏移植执业资格。
请你委按照程序为上述医院办理人体器官移植相关专业诊疗科目登记。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8月1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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