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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费遭遇“拦路虎”! 仪征消协排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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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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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仪征市消费者协会接“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转办投诉。

消费者解女士留言称,2025年2月8日晚,自己入住仪征市某健身服务部,参加减肥训练营,当场交押金200元、训练费10740元,第二天由于住宿房间空调制暖不行,导致自己差点感冒,便提出离开,并且签了《训练营停课申请单》。

现在不想去了,提出退费。

但商家强横拒绝,说协议上写了任何原因不予退费

另外,商家收取费用后,关于协议、收据、发票等一样也没提供,投诉至文体旅部门也未得到满意解决。

无奈之下,解女士只好求助于仪征市消费者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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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过程及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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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征消协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与该健身服务部运营负责人肖某取得联系,通知其次日到消协接受调查。

消协工作人员与负责人见面后,向其宣介了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健身服务部与消费者签订的协议中“任何原因不予退费”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不合理地加重消费者责任,属无效条款。

该负责人表示愿意接受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扣除住宿产生的相关费用,退还消费者押金200元、训练费9300元。

消费者解女士对此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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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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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健身服务部收取消费者的培训费后,双方签订的协议上写“任何原因不予退费”,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属“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减肥课程类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宜强制消费者履行,消费者提出退费时,商家应当退费。如果消费者单方终止合同,且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消费者亦应根据过错程度、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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