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王擎宇)
相关知识
健身房提供瑜伽和健身项目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税费减免助力生活服务业发展
生活服务业
德邦快递怎么样?好服务带来好收益
疫情防控期间,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生活服务具体包括哪些呢?
天天快递下载
苏宁收购天天快递,快递小哥“傍”电商富豪
兖州区人民政府 政策解读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
诺企服代理版丨一站式企业财税服务平台
专项督查看税务部门深化“放管服”改革成效
网址: 两部门: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https://m.trfsz.com/newsview167271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