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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
近日发布
推荐性卫生行业标准
《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
对托育机构的
办托条件、托育队伍、保育照护
卫生保健、养育支持、安全保障
机构管理等评估的内容
进行了规定
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要点如下
↓↓↓
关于托育机构资质
托育机构应取得提供托育服务的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中应明确注明“托育服务”或“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
关于环境空间
应设有满足婴幼儿生活游戏的生活用房及适当的辅助用房。婴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3层及以下,不应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为婴幼儿提供与生活游戏相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所。乳儿班(6—12 个月)活动区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托小班(12—24 个月)和托大班(24—36 个月)活动室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
婴幼儿用房明亮,天然采光,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关于托育队伍人员配备
托育机构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所有托育工作人员应具有健康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育机构工作。
自制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收托50名及以下婴幼儿的,应配备1名炊事人员;收托50名以上的,每增加50名婴幼儿应增加1名炊事人员。外送婴幼儿餐食的托育机构,应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关于托育机构安全保障
托育机构应具备安全设施设备,安装一键式报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
婴幼儿生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
该标准适用于对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照护服务的机构(含幼儿园的托班)的评估。对提供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托育机构的评估可参照执行。
【转自: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黄童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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