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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答复:关于药食同源物质“效用声称”/“健康声称”的问题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560号(商贸监管类209号)提案答复的函(摘选)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食药物质“效用声称”。我国食养、食补有长期实践历史和广泛群众基础,并结合中医理论逐步形成日趋完善的食品养生文化。消费者选择食品时,也常常关切其有无健康益处。发展健康声称标识食品既顺应群众需求、又有助于产业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从法律规定、公众需求、产业亟需等多方面组织研究,正积极推进从获批的食药物质入手,采用食品数字标签等形式适当体现“健康声称”,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

(二)关于食药物质配套标准。食药物质是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重要载体。数十年以来,《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断规范对食药物质的管理,持续完善顶层设计和技术审查要求。立足食药物质作为食品使用目的,自2023年起,对新公布的食药物质目录均对应了铅、镉、砷、汞等关键食品安全限量指标。同时,正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力量,对既往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物质开展研究,有序推进食药物质配套标准等相关工作。

(三)关于食药物质动态管理。近几年,国家卫生健康委着眼传承发扬传统食养文化,助力地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分3批将当归、黄芪、党参、铁皮石斛、化橘红等19种物质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同时,鼓励和指导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全面了解辖区食药物质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需求基础上,立足职责开展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动议提出修订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建议并提供安全评估资料,为食药物质转化应用和地方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保障。

内容来源:国家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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