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定点健身场馆
的评估、命名规程
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定点健身场馆是指自愿加入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健身服务网络体系,自觉接受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具备体育健身项目服务功能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健身场馆。定点健身场馆按照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联动互动的原则,在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指导下,以阳光健身卡为服务载体,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一、评估基本条件
(一) 具备体育健身项目服务功能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体育健身场馆;
(二) 加入活动中心的宗旨明确,推广普及阳光健身卡的工作目标明确;
(三)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四)具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相关的体育设施、专业人才和服务功能,综合性健身场地面积1000M2以上,单项性健身场地面积不低于250M2,专、兼职体育专业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三名以上。
二、材料申报要求: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名称、地址、业务范围、健身项目、场地面积和设施,以及申请成为成员单位的宗旨;
(二)申请单位的具备体育健身项目服务功能的法人资格证书;
(三)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专、兼职体育专业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资格证书。
三、评估命名办法
(一)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应自收到申报材料后,会同苏州市体育总会秘书处、苏州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体育市场管理处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报请苏州市体育局审核批准,确定为定点健身场馆试运行单位,并签定合作协议书,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在试运行期间实施综合考核。验收不合格,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二)定点健身场馆试运行单位试运行期为一年。
(三)试运行单位试运行期满后,经验收合格,由活动中心报请市体育局批准确定为正式成员单位,一经批准,签定合作协议,授予由苏州市体育局统一制作的“苏州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定点健身场馆”铜牌;不予批准的,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四)已被命名的定点健身场馆,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合格的予以保留,不合格者将取消定点健身场馆称号。
四、评估命名申报核准程序
苏州市市区各体育健身场馆上报申报材料,市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对申报定点健身场馆的材料进行初审,经市体育总会秘书处审核后,会同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体育市场管理处对审核合格的健身场馆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结果经报请市体育局分管领导审定批准后,由市体育局命名。该项工作从上报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苏州市体育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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