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甘肃省教育厅等十七个部门印发的《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专项行动计划(2023-2025)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教体〔2023〕5号)精神,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处置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现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指个体或群体无法应对超出自身资源和应对能力的事件或境遇而产生的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预防指通过宣传教育增强个体或群体的心理调适、危机识别和应对能力。心理危机干预指对处于心理危机下的个体或群体及其相关人员采取及时、专业、科学、有效的措施,帮助其度过危机、恢复心理状态平衡,实现个体或群体成长。
第三条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坚持教育为主、重在预防、科学干预的原则。具体工作中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强化危机预防意识;要重视心理问题的及时疏导,增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规范性、专业性与有效性;要保证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的信息通畅、判断准确、处理果断、工作到位和协调配合;要通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体系,做到心理危机早预防、早发现、早诊断、早处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层面: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具体指导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工作,协调学院及相关部门按工作程序做好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五条 学院层面: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工作专干、辅导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学院一级学生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转介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干预与跟踪工作。
第六条 学生层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成立校级学生心理健康委员会,各学院成立院级学生心理健康委员会,各班级设立2名心理委员(男、女生各1人),寝室设立1名心理信息员,在全校范围内实施学生心理问题网络化管理,及时做好学生心理危机信息的上传工作。
第三章 预防的主要对象
第七条 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学校心理危机预防的主要对象。
第八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防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各类心理健康测评中筛查出来的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存在明显自杀倾向的学生。
(二)遭遇突然打击、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包括: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现重大疾病(传染性的疾病、急危重症性疾病等)后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因恋爱等问题导致情绪失控等)后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与他人发生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或误解等)后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三)学习压力巨大,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例如考试作弊被处分、补考及重修课目多、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四)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史且出现严重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例如患有精神分裂症、重度抑郁症等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的学生。
第九条 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预警的重要对象,并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有严重自杀意念或多次谈论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的学生,包括在交谈、网络留言、信件、日记、图画中流露出轻生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述说告别话语、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等行为改变明显的学生。
(三)突然出现情绪异常变化的学生,包括情绪异常低落、高度焦虑、烦躁、或突然从长时间的情绪低落变为亢奋,且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第四章 心理危机预防体系
第十条 建立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家庭、医院六级心理危机预防体系。
(一)一级: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全校心理咨询工作,开展学生心理测评,筛查重点关注对象,建立《重点关注学生信息表》,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党委宣传部、保卫处、校医院、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等部门配合做好心理危机的预防与事件处置。
(二)二级:学院。学院作为第一责任单位,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若发现有心理危机问题的学生,应立即报告主管校领导和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出现不良后果。与此同时,第一时间通知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委托人)到校,协助监护人(或委托人)做好防范工作,需要时转送至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三)三级:班级。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党团员以及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爱学生,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交流,若发现心理危机情况,应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报告。
(四)四级:宿舍。学生在学校的集体生活中要相互关爱和支持,若发现宿舍同学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应及时向心理委员、班主任、辅导员汇报,早发现、早预防,避免危机事件的发生。
(五)五级:家庭。建立家校共育机制,双向交流学生信息。对处于危机期和治疗期的学生,家长要到校进行陪护、陪读,要配合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直至危机解决。
(六)六级:医院。与专业医疗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定期邀请心理卫生专家到校区开展“心理健康义诊”,开通严重心理障碍学生心理诊疗绿色通道。
第十一条 在开展心理危机干预或心理危机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和学院要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与保存工作,包括重要的谈话记录、咨询档案、相关录音与照片等。
第五章 危机干预措施
第十二条 危机期学生,学院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一)24小时不间断监护,第一时间告知学生监护人学生情况,要求其立即来校带学生去专业机构诊断、治疗。
(二)若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无法24小时内到校,请其授权学院送学生到专业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三)若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无法24小时内到校,且不愿意在当地医院进行诊断治疗,请其授权学院组织人员送学生回归属地专科医院诊断、治疗。
(四)若监护人与学生拒不配合,均不接受专业机构的诊断、治疗,在学院反复劝说无效情况下需签署《拒绝就医承诺书》。期间,对于已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倾向,可上报当地公安机关予以介入处理。
第十三条 治疗期学生,学院根据专业机构治疗意见,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一)存在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学生,在监护人或委托人陪读下可在校学习,学院及时掌握学生就医情况,并督促学生和家长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系统治疗,并签署《家长陪读(陪护)承诺书》。
(二)存在自杀及自伤、他杀及他伤行为或潜在风险的学生,其监护人拒绝陪读,学院应及时告知监护人实际情况与风险,并要求签署《拒绝陪读(陪护)承诺书》。
(三)监护人或其委托人来校前,学院须做好治疗期学生的监护工作,直至移交学生监护权。
第十四条 稳定期或痊愈期的学生,由学院长期关注,定期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反馈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状态。
第六章 跟踪服务
第十五条 心理危机学生请假或休学治疗,须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报备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医院。严禁无人监管、未经治疗的心理危机学生在校学习、生活。
第十六条 因心理问题请假或休学的学生申请返校或复学,应持请假或休学期间治疗病历、一周以内二级甲等以上专业机构(含二级甲等)的诊断证明等材料,签署《学生复学承诺书》,经校医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评估合格后,方可返校复学。
第十七条 经心理危机干预后适合在校学习的学生,学院要积极帮助其建立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辅导员要定期谈心谈话,掌握其心理状态;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要做好朋辈帮扶工作;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定期开展回访、做好风险评估与干预反馈。
第七章 工作规范
第十八条 培训工作。学校定期对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管理工作的干部、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培训,以提高心理危机识别和应对的能力。
第十九条 转介工作。畅通从学校到卫生医疗机构的心理危机绿色通道,及时转介疑似患有严重心理疾病或精神疾病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
第二十条 备案工作。学院要全程记录危机干预过程,保留签订的承诺书、医院诊断证明、门诊记录与检查结果等各类材料,干预结束后要将以上材料上报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存档。
第二十一条 保密工作。在危机干预工作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人员、学院领导、辅导员等相关人员要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信息保密工作,未经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他人不得翻阅或借阅。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要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认真履职尽责,如在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不积极协助、故意拖延时间或处置不当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原《甘肃中医药大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甘中医大发〔2020〕2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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