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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医用耗材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医用耗材合理使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药事、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两个《指导意见》分别提出6方面19条和22条意见。一是总体要求。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将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成员改选及药品、医用耗材目录调整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决策程序要透明、合法、合规。二是组织机构。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药学、医用耗材管理部门和医务部门负责人担任。应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保证制度落实。三是工作职责与制度。各医疗机构根据医院具体情况,设立专项管理小组,应按规定落实相关工作要求。四是遴选。医疗机构应根据本机构建立的药品、医用耗材遴选制度和遴选程序开展遴选工作。应当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北京市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已纳入国家、北京市或相关联盟集中采购目录等重要目录中遴选本机构目录,并根据目录公布及政策调整,及时畅通保证临床使用的途径。五是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并完善采购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纪检部门应对本机构遴选进行监督。六是本指导意见发布之日起试行。

三、贯彻落实

推动《指导意见》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医疗机构药事、医用耗材管理高质量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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