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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的通知

索取号 发布时间 发布机构 文件编号 备注 076478684Q/2023-00068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沪卫妇幼〔2023〕19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2023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23〕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为保障新版证件和旧版证件顺利交替,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

2023年4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正页、副页和存根三联右下方的“出生医学证明编号”表示形式由“1位字母+9位数字”变更为“1位字母+9位数字+条形码”,相应区域的底色由绿色改为黄色,其他文字、格式、色值以及所有防伪技术均未改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样证式样详见附件。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发运按原有程序。

二、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接收与发放

市妇幼保健中心要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接收、数量核实和妥善保管,并按规范逐级下发和进行出入库登记。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签发机构)做好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接收、数量核实、妥善保管和出入库登记;各助产医疗机构要安排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职人员负责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接收。各级证件管理部门要妥善安排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和接收,确保所有签发机构于2023年4月1日正式使用新证。

三、做好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的处理

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签发日期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未用完的证件按废证管理要求处理,不得延期使用。各区卫生健康委要会同辖区妇幼保健专业机构组织辖区内助产医疗机构做好旧版出生医学证明的清理和登记(包括编号、数量),在证件上标识作废,并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中予以旧证退回,于2023年4月30日前以区为单位将清理情况和废证统一报送至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要按规范集中销毁旧版出生医学证明,做好销毁记录,并于2023年5月31日前,将本市旧版出生医学证明清理和销毁情况报送至我委妇幼健康处。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联系人:张铃  23117883

市妇幼保健中心联系人:郎芳  32577368

电子邮箱:shcsyxzm@shmchc.cn

附件: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27日 


相关附件 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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