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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餐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规定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一、切配前必需仔细检查食品原料质量,腐败变质、不鲜或有毒有害原料不切配。

二、切配用刀、砧板、案板、盆、盘等用具、容器用后洗刷洁净,做到刀不生锈,砧板不发霉,加工台面、抹布洁净。

三、切配过程生熟食品分开,生熟用具、容器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四、切配水产品的刀、砧板,刮洗洁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五、工作结束后,地面、台面冲洗洁净,废弃物准时清除,做好切配场所的清洁卫生。

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1、员工上岗前进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学问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每年组织员工员工两次以上卫生学问培训,进行《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学问和职业道德训练,不断提高员工素养。

3、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对象、授课人员和考试或考核资料等。

4、每年制定员工学习和培训方案,包括常常性训练和有方案组织培训,单位法人、食堂承包人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食堂专职管理员不少于50学时,员工不少于15学时。

5、员工熟识岗位卫生制度,常常抽查员工的卫生学问知晓状况,并作为考核、续聘员工的条件之一。

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一、食堂从业人员包括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学校食堂工作。

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应制订从业人员食品平安训练和培训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平安训练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平安只是、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食堂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只是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全部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洗碗工、选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与或临时参与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工作。

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平安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平安的工作岗位。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准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四、从业人员必需仔细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把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梳整齐后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任凭乱放。

五、严格按规范洗手,从业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操作。

六、工作人员不得留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如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平安的行为。

七、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平安法》的相关规定制定食品平安训练和培训方案,组织从业人员参与各种食品平安学问培训。食品平安训练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平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平安学问、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明确食品平安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职食品平安管理人员食品平安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平安管理学问的培训。

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选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人员)包括新参与工作和临时参与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需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九、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十、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平安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平安监督管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平安标准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实行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平安,根据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担当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并装裱上墙张贴在相应功能区;建立本单位食品平安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平安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平安管理员须仔细根据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平安学问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平安管理制度,并进行相关记录,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平安检查方案,实行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状况。

五、食品平安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平安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状况,发觉问题,准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平安检查记录备查。

六、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听从食品平安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部门自查,准时发觉和订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七、食品平安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觉问题准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发觉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八、如本单位发生食品平安事故,负责人应当马上实行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准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

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贮存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平安,依据《食品平安法》、《食品平安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贮存管理,确保食品在贮存过程中平安、不受污染。

2、食品贮存场所应当符合食品标识上的贮存条件,具有与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食品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贮存温度不得超过30℃。

3、应当建立食品入库台账,照实记录食品的入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4、应当根据生熟分开、食品和非食品分开的原则对不同类别的食品和物品分区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各类食品应当根据包装标识的要求堆叠,不得超限量积累、挤压存放。食品数量不得超过贮存库房、设备的装载限量,离墙离地10cm以上。

6、应当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流转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准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建立食品出库台账,照实记录食品的出库日期、数量等相关信息。

7、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档案,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平安、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9、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食品仓库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不得存放个人物品和杂物。

10、定期清扫,保持货架清洁卫生,常常开窗或用机械通风设备通风,保持干燥。

11、食品按类别、品种分架、隔墙、离地整齐摆放,常常检查,防止霉变。

12、常常检查食品质量,准时发觉和处理变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13、做好防鼠、防蝇、防蟑螂工作,安装符合要求的挡鼠板。

餐饮食品平安管理制度规定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

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

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需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5.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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