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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瘦身霜 商家10倍赔偿

    小李在“某多多”网购了“某瘦身霜”,花了763.86元,收到使用后没有任何效果,查看外包装,发现外包装全部都是外国文字,没有任何中文信息。小李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卖家退还货款并10倍赔偿损失。

 

卖家辩称:小李使用瘦身产品没有效果是主观认识。打开使用就视为对货品进行了核验,表示对外国文字等等都已知晓,其要求退货没有法律依据。且10倍赔偿是针对特定客体(食品)制定的专门法规,不能适用。

汉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对化妆品以及特殊化妆品的定义,案涉产品具有紧致、塑身功效,应属于特殊化妆品的范畴。

被告销售的案涉产品产地为某国,属于进口产品,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经出入境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案涉产品未经出入境检验疫机构验,无验合格证明材料,可认定为不合格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案涉产品,已经支付了763.86元,被告销售案涉产品属于是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行为,损害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退还货款763.86元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10倍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消费者与化妆品、保健品等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的纠纷,参照适用。被告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标准的行为,应依法承担案涉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是否在收货时明知商品存在问题并不免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属于特殊进口化妆品的网购,虽然原告拆封使用,但是不能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同时,消费者因特殊化妆品,包括保健品等产品与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等主体之间发生纠纷,亦可适用《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10倍赔偿。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退还购物款763.86元并赔偿原告763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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