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近年发展迅猛,已成为电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低门槛准入”的特点,让普通人也能跻身主播行列。然而,繁荣的带货景象背后,虚假宣传、劣质产品、违规营销等乱象频发。不少主播因逐利触碰法律红线,最终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今天,我们以“小粉豆”事件为切入点,谈谈直播带货的法律风险,厘清合规底线。
Part.1
“小粉豆”案例回顾
500万粉丝网红女主播徐某某,在直播间推广一款售价69.9元的瘦身套餐,内含被“蓝帽子”认证的正规减肥保健品及散装“小粉豆”。有消费者食用后出现呕吐、肠胃痉挛等不良反应并举报。经警方调查,“小粉豆”系成本仅5元/粒的“三无”产品,且检出处方药物苄氟噻嗪(用于治疗水肿性疾病和高血压的处方药物,需遵医嘱服用)。该药物虽能通过排水让人体重下降,却可能引发电解质紊乱、代谢异常,危害健康。
此外,警方在其他直播间发现类似减肥套餐,“小粉豆”变身“魔法豆”并添加了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物质。最终,徐某某等涉事主播及其他犯罪团伙已被抓获,30余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5个直播间被关停。2025年1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徐某某等人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Part.2
法律风险剖析
网络主播并非“单纯推荐者”,其法律身份需根据与商家或平台的合作模式界定,可能是“销售者”,也可能是“产品代言人”。不同身份对应不同法律义务与责任,但核心底线一致:不得侵害消费者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
若是销售者
对产品质量和宣传真实性负责
当主播以销售者的身份带货(如自营带货、与商家约定分成并主导销售流程),其直播间的宣传、售卖行为均属于“销售行为”,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保障质量 杜绝次品
需采取措施保障产品质量,严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小粉豆”这类“三无+非法添加”产品,已触犯质量红线)。
宣传真实 禁止虚假
同时需遵守“禁止虚假宣传”的要求,不得对产品功效、成分、质量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还将额外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违法必究 承担责任
若违反上述义务,将面临行政处罚、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是产品代言人
宣传即广告,需对“推荐行为”负责
若主播与商家仅是“合作推广关系”,通过直播对产品进行说明、推介,其行为起到推荐、证明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商业广告行为”,需履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禁止虚假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如宣称“小粉豆”安全瘦身不反弹,并隐瞒风险,未提及含处方药物,即构成虚假广告。
“亲身体验”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这意味着主播若未实际使用过带货产品,仅按商家提供的“话术脚本”宣传,本身就已违法。
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无论是销售者还是产品代言人,核心责任逻辑是一致的:直播带货不是“随口推荐”,而是受到法律约束的商业行为。一旦背离“真实、合规”原则,欺骗、误导消费者,轻则面临罚款、赔偿,重则可能构成犯罪,付出自由的代价。
Part.3
法律风险防范
严格选品,不碰伪劣产品
选品是合规的第一道防线,主播选择带货产品时,应要求生产厂家提供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测报告;食品、保健品等特殊品类,需额外查看食品生产许可证、“蓝帽子”认证等。同时,重点关注产品成分表(如减肥产品需确认无非法添加药物成分)、执行标准、保质期等信息。对“三无产品”、伪劣产品,坚决拒绝合作,从源头切断风险。
学法知法,杜绝无知违法
不少主播违法并非“故意为之”,而是法律意识淡薄。因此,需主动学习直播带货相关核心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相关章节,明确“犯罪红线”;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宣传、售后的相关规定,避免因“虚假宣传”“误导性描述”等“不当话术”踩坑。
Part.4
公职律师提醒
直播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直播带货的“流量红利”,始终建立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之上。主播和商家若只看眼前利益,忽视长远发展和法律边界,终将付出沉重代价;消费者若缺乏防范意识、盲目跟风,也可能沦为受害者。唯有在法律监督和市场规则共同作用下,不断推进主播守规、商家自律、消费者理性,才能构建起健康、有序的直播购物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原标题:《【青竹法鉴|第5期】网络主播带货狂潮下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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