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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十九日,中国心理卫生协会召开年度学术大会。我所在的妇女健康与发展委员会今年所关注的领域是产后抑郁相关问题。回想起我曾代理过的一个因产后抑郁引发的悲剧案例,决定以此为题来为这个群体在大会上发起立法呼吁。
李某来找我那天,整个人处于极度的惊恐中。她当时刚刚失去一个不足一岁的孩子,面临被丈夫提出离婚,同时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经过细聊才知道,她的童年并不幸福,幼年丧母,大学时父亲又离世。婚后,由于夫家是独子,她一直承受着巨大的生育压力。在婆婆和丈夫的不停催促下,五年内三次流产,终于在第四次艰难怀孕后生下女儿。孩子的到来并未带来喜悦,反而是政策和家庭双重压力的开始。丈夫和婆家三代单传,格外期待男孩。在只能生一个孩子的年代,女儿的到来,用婆婆的话来,让李家绝后了。李某月子还没出,婆婆借故离开了他们家。李某的父母都已离世,孤身一个应对自己产后的虚弱和小小的婴儿。这些对李某来说,还不是最难承受的,丈夫的态度对李某来说,着实令她寒心。
丈夫每日沉浸在李家绝后的绝望中,对新生儿几乎一眼都不看。对李某刚刚经历完生产后虚弱的身体也视若无睹。言语间常常埋怨李某的身体不争气。李某在长期的失眠和孤独育儿中,她逐渐封闭自己,身心俱疲,情绪陷入抑郁。某个平常的深夜,半夜突然惊醒,想起忘记给女儿洗澡了。慌乱中,她抱着孩子冲进浴室,将女儿放进浴盆里开始半夜洗澡。后面的事情,确切地说,她已完全不记得发生了什么。印象中,她给孩子洗好后,仔细给孩子擦干净身体,再轻轻抱回床上,一觉到天亮。
早上丈夫醒来,发现孩子的脸已紫了,孩子的生命已悄然逝去。之后,经过法医鉴定,孩子是在李某半夜为孩子洗澡的当时就因溺水死亡。
李某的丈夫在愤怒之余,果断报警。他坚称是李某杀死了孩子。之后在刑事程序中,是警察察觉李某在回答问题时,常常无法切题,偶尔有妄想情形。遂提出对李某进行精神鉴定。结论是李某重度抑郁兼妄想症。而这个结论,李某的丈夫拒绝接受,他认为李某是装的,她平时一切都看起来那么正常,只是偶尔会表现的象个疯女人一样。
李某的故事虽然极端,却折射出无数孕产妇在婚姻与家庭中所面临的真实困境:心理健康的忽视、情感支持的缺失、家庭压力的叠加。我们更应该从悲剧的背后,看到整个社会系统性支持的缺失与问题。 一、令人遗憾的现状:法律保障的不足 在孕产期,女性不仅要应对身体的变化和育儿的艰辛,还常常遭遇婚姻关系波动、经济压力增大、家庭成员矛盾等多重挑战。
我国现有法律对孕产妇权益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 年修订的该法对孕产期妇女权益保护作出了多方面规定。例如,第三十条提到国家采取必要措施,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妇女全生育周期系统保健制度。第四十四条指出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第四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该规定于2012 年公布施行,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第五条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 年通过的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母婴保健指导、孕妇产妇保健、胎儿保健、新生儿保健等内容。第十五条指出,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第十八条规定了经产前诊断,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的几种情形。
然而,这些规定仍存在明显短板:孕产期离婚限制仅限制男方提出离婚,并未涵盖心理健康支持与家庭责任分担;心理服务未纳入公共卫生体系,缺乏强制性筛查和干预机制;配偶和家庭的关爱义务缺乏法律明确约束,情感支持成为“道德选项”而非“法律必须”。 二、我们呼吁:构建全方位的孕产妇权益保障机制
1.完善法律保障体系,明确筛查与支付义务
建议通过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或制定《孕产妇心理健康保障条例》,强制规定医疗机构将产后抑郁筛查纳入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实现早发现、早干预。同时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将产后抑郁的心理评估、治疗康复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减轻家庭经济负担。2. 建立心理危机预警机制,强化社区支持网络社区、医院、家庭应形成联动机制,建立孕产妇心理档案,定期随访,尤其对高风险人群进行重点关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提供家庭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家庭成员科学应对孕产期心理问题。3. 法律应更具人文关怀与公平正义,明确家庭责任避免“一刀切”司法裁判,在离婚、抚养权、经济补偿等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孕产期女性的心理状态和实际需求,给予倾斜保护。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增加条款,明确规定配偶及家庭成员有义务为孕产妇提供情感支持、心理疏导和日常生活照料。对积极支持孕产妇心理康复的家庭可给予税收减免或补贴,对忽视孕产妇心理需求导致严重后果的家庭,应进行批评教育或要求参加家庭教育指导。4. 消除产后抑郁污名化,共建包容理解社会产后抑郁不是“矫情”,也不是“性格问题”,更不是“疯女人”,而是一种需要被正视和治疗的临床疾病。社会应广泛科普,减少误解与歧视。可通过孕妇学校、社区讲座等形式,向准父母和家庭成员普及产后抑郁的预防知识,提高家庭整体支持意识。5. 提供重返职场支持 在离开职场后,孕产妇的全部精力投入在养育孩子身上,当产假期满,再次回到工作岗位,孕产妇往往是自卑的。身材的变形,职场的变化,无法及时跟上的节奏,都需要给孕产妇一个必要的适应过程。此时,尤其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能够看到回归职场后的孕产妇处境,应当建立企业设立员工援助计划(EAP),为产后抑郁女职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孕产妇顺利回归职场。对积极支持孕产妇心理健康的企业给予表彰或税收优惠,形成正向激励。
6、明确离婚补偿机制 对于家庭和社会而言,人类再生产既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一个家庭发展的重要内容。女性成为母亲,被赞美被歌颂的同时,更应当通过制度来保障生育行为全过程得到重视。而现行规定,均未涉及到孕产妇在生育子女后所产生的身体损伤,职场机会错过,情绪处于抑郁的相关补偿。因此,建议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增加条款,规定女方因产后抑郁而单方支出的心理评估、治疗康复及产后恢复费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真正让这一群体的弱势被法律看见,被全社会重视。 孕产妇心理健康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法律、政策、医疗、社区、家庭多方协同。我们期待一个更加友好、更具支持性的社会环境,让每一位女性在成为母亲的道路上,不再孤身一人。更不要成为网上所讨论的“母职惩罚”的承担者。避免李某的“疯女人”式悲剧重演。从理解开始,从行动开始,守护她,就是守护每一个家庭,守护全社会正常健康的人类繁衍。 本文依据真实社会案例与法律现状撰写,旨在推动公众关注与政策完善。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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