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人力资源部、社会事务部,市医保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市卫健委各相关科室、委属各相关单位,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精神,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冀医保函〔2025〕13号)要求,对我市现行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一)为提高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性和兼容性,对照《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要求,新增“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穴位(部位)针法”等10 项中医针法类项目(附件1)。
1.中医针法的“价格构成”涵盖了中医针法开穴、取穴、选针、进针、留针、行针、出针等整个操作过程,原按操作步骤单独设立的价格项目如“子午流注开穴法、灵龟八法开穴法、飞腾八法开穴法”等,以价格构成的形式计入中医针法价格项目,不再拆分立项。
2.“加收项”,指同一项目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确有必要制定差异化价格标准而细分的一类子项,包括在原项目价格基础上增加收费的情况。实际应用中,同时涉及多个加收项的,以主项目单价为基础计算各项的加收水平后,求和得出加收金额。同一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 主任医师加收”和“12 副主任医师加收”不重复收费;不同序列的加收项,例如“11 主任医师加收”和“01 儿童加收”可以同时收取,加收项两位编码第1位相同的,视为同一序列。
3.“扩展项”,指同一项目下以不同方式提供或在不同场景应用时,只扩展价格项目适用范围、不额外加价的一类子项,子项的价格按主项目执行。
4.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选针”,指针刺前准备,选择类别、材质、型号规格适宜的针具,根据患者的体质、体形、年龄、病情和腧穴部位等,选用适合针具施治,不再对材质、类别等进行区别计费。
5.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进针”,指将针具刺入体内的方法,在操作上一般通过循按经脉,揣按穴位等预备方法,然后将针由浅入深地刺入预定的深度,不再区分针具刺入的深浅度分别立项或分别制定收费标准;“行针”,指将针刺刺入腧穴后,为了使之得气、调节针感以及进行补泻等而实施的各种手法,如提插捻转、循法、弹法、刮法、摇法、飞法、震颤法等;“留针”,指将针具刺入腧穴并施行手法后,将针留置于腧穴内一定时间的方法;“出针”,指行针完毕后,将针拔出的操作方法。
6.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特殊针具”,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收录的,长度、直径、形制、用法显著区别于毫针的其他针具,如芒针等;“特殊手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单列的特色针刺手法,以及其他传承有序、列入地市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针法技术。医疗机构应用其他新手法或新针具开展中医针法治疗,尚未列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不符合前述要求的,采取现有项目兼容的方式,按照常规针法的价格政策执行。
7.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特殊穴位”,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穴位,包括睛明、承泣、球后、风府、风池、哑门、人迎、天突、冲门、长强、会阴、八髎、金津、玉液及位于胸胁、颈项、背部的腧穴;“特殊部位”,指未列入传统中医腧穴范畴,中医针法治疗有效,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特殊部位,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所列的眼窝内施针、翼腭窝深部的蝶腭神经节施针等情形。常规针法治疗或特殊针法治疗中涉及特殊穴位的,可在收取“常规针法”或“特殊针法”费用的基础上,同时收取“特殊穴位针法”的费用。
8.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特殊开穴手法”,指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单列的特色开穴手法,如“子午流注开穴法”、“灵龟八法开穴法”、“飞腾八法开穴法”等,开穴(取穴)作为针法操作价格的一部分,合并到本指南“特殊针法”项目价格构成中。
9.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仪器针法”,指应用仪器产生的电、热、冷、磁、振动、光等各类效应替代针具完成针法操作的针刺治疗,例如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发布技术规范中所列的激光针治疗等。本指南所称的“仪器辅助操作”,指医师实施常规针法、特殊针具针法、特殊手法针法时,利用仪器使针具产生振动、电流、温度变化等,辅助完成针刺操作或者强化针刺效果。
10.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中医自血疗法”,指医务人员根据病情选穴,取患者自体血液,并通过穴位或肌肉组织注回患者自身体内,含取血、注射等操作。
11.本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中的计价单位“次•日”,指完成一次完整的针刺过程,不以进针数量计费,每日收费一次。
(二)停用“馋针、锋钩针”等 29 项中医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 2)。
二、有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做好部门协调,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维护信息系统目录。各医疗机构要于2025年2月14日24 时前完成费用上传工作,保证政策落地。
(二)积极宣传引导。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健全常态化日常监管机制,加强监督管理和督导检查,及时跟踪政策落地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2025年2月15日起执行。如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反馈。
附件:1、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1:中医针法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医保类别).xlsx
2、停用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附件2中医针法类停用医疗服务项目 (2).xlsx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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