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加强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相关信息,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特制定本信息报告制度。
(二)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其他与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二、报告责任主体
(一)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是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其医护人员、卫生技术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疫情报告的人员。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核实、报告和反馈等工作。应建立健全疫情监测网络,配备专业人员和必要的设备,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在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可能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隐患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协助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和报告工作。
(四)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有义务及时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报告。
三、报告内容
(一)传染病疫情
1.法定传染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进行报告。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丙类传染病如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等。
2.其他传染病:除法定传染病外,在特定地区或人群中发生的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卫生影响的其他传染病,也应及时报告。
3.传染病聚集性病例:在特定场所或人群中,短时间内发生的2例及以上的相同传染病病例。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如地震、洪水、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和卫生防疫问题;化学物质泄漏、核辐射事故等引发的公共卫生危害。
2.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一定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多个临床表现相似的患者,且病例数不断增加,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3.食物中毒事件: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4.职业中毒事件: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中毒事件。
5.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医源性感染暴发等。
四、报告程序与时限
(一)首诊报告
医疗卫生机构的首诊医生在发现传染病病例、疑似病例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时,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本单位负责疫情报告的人员。
(二)单位内部审核与报告
负责疫情报告的人员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报告卡的完整性、准确性等。审核无误后,通过国家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直报。对于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单位,应在2小时内将报告卡寄送至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进行审核和调查核实。对于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等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核实后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系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后续报告
在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过程中,责任报告单位应根据事件的进展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如病例的转归情况、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的防控措施及效果等。对于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每日进行进展报告,直至事件结束。
五、信息审核与质量控制
(一)审核内容
1.报告卡的完整性:检查报告卡的各项信息是否填写齐全,包括患者的基本信息、发病时间、诊断时间、报告时间等。
2.报告卡的准确性:核实患者的诊断是否符合相关诊断标准,报告的传染病类别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是否正确。
3.信息的逻辑性:检查报告信息之间是否存在逻辑矛盾,如发病时间与诊断时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合理等。
(二)审核方式
1.实时审核: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安排专人对网络直报系统中的报告信息进行实时审核,及时发现并纠正报告中的错误和问题。
2.定期审核:定期对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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