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健康检查业务范围
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包括:接触粉尘类、化学因素类、物理因素类、放射因素类、其他类(特殊作业等)及生物类6个类别98个项目。
二、预约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职业健康检查的项目、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按照《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GBZ 98)等规定执行。
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开展“预防性体检项目”工作,用人单位预约委托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登记机关须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按要求提供各岗位劳动者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材料。
3.委托检查项目及检查类别符合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
4.委托内容属我院所开展业务范围。
5.在同一职业健康检查周期内,仅首次委托可享受职业健康检查免费政策优惠,复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6.满足我院为规范开展职业健康检查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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