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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移动CT监管工作的通知

2021-03-12 11:49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桂卫职健发〔2021〕1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

进一步加强移动CT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满足我区传染病疫情防控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的需要,平稳有序开展移动CT(包括车载CT和方舱CT)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动CT使用范围

移动CT原则上可用于传染病疫情防控、发热门诊诊疗、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医学处置或其他特殊紧急情况。

二、移动CT标准规范

车载CT和方舱CT的设备性能参照《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 519—2019)的要求执行。车载CT的放射防护管理参照《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130-2020)中除机房最小有效面积和单边最短长度以外的防护要求执行;方舱CT的放射防护管理参照《CT方舱放射防护要求》(T/WSJD 6-2020)的防护要求执行。

三、移动CT许可要求

移动CT机房需经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申请办理移动CT机房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

(二)移动CT设备质量控制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三)移动CT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搭载的CT属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的需提交)。

移动CT的放射诊疗许可由核发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者同级行政审批机关办理,相关部门应在核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射线装置明细中注明该设备的使用范围。

四、其他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移动CT的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移动CT,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若国家今后出台移动CT管理办法,从其规定。

联系人及电话:梁挺,0771-2811652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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