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抽查辖区内15%二级以上医院、5%一级医院、2%基层医疗 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其中对上一年度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为重点监督单位的100%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㈠预防接种管理情况。接种单位和人员资质情况;接种疫苗公示情况;接种前告知、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有关情况;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记录情况。犬伤门诊预防接种监督检查全覆盖。
㈡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 制度情况;开展疫情报告管理自查情况;传染病疫情登记、 报告卡填写情况;是否存在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况。
㈢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建立预检、分诊制度情况; 按规定为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诊疗情况;消毒处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污水和医疗废物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情况。
㈣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情况;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美容医院、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重点科室。
㈤医疗废物处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情况;使用专用包装物及容器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建立情况;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
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室取得批 准或进行备案情况;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情况;实验档案建立情况;实验结束将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三、工作要求
㈠各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结合方案要求认真开展本医的传染病防治自查自纠,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病防治随机抽查。
㈡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国家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到的单位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对抽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㈢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上报数据信息的审核,保证数据信息项目齐全、质量可靠,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完成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任务和数据填报工作。
瑞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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