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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计生)局:

为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托育机构”)备案和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托育机构备案范围

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服务的机构。

二、明确托育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托育机构应符合住建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相关要求。

三、协助做好托育机构登记工作

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的沟通,在注册登记前主动宣传告知托育机构基本要求。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登记前需要卫生健康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在核查其符合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后,应按照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协助其注册登记。

四、做好托育机构备案工作

(一)指导托育机构备案。指导辖区内注册登记的托育机构按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要求,网上申报备案相关资料。资料齐全的,区卫健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二)一证一点备案。托育机构实行一证一点备案,迁址易地举办,或设立分支、连锁机构的,应当重新备案。

(三)备案信息公示。区卫健部门应将已备案的托育机构名称、地址、服务范围等内容,及时通过政务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五、安全有序推进托育机构复托

(一)坚持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参照幼儿园开学复课时间,确定托育机构复托时间。

(二)认真组织检查评估托育机构复托前各项准备工作,未达到《托幼机构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更新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668号)要求的,不得复托。

(三)指导督促托育机构落实防控责任,加强日常健康管理,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落实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日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等防控措施,做好防疫物资保障;指导托幼机构与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疾控机构等建立“点对点”协作机制,切实保障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六、加强对托育机构监督管理

各区卫健部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托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街道和社区网格员作用,对开展托育服务的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和日常监测,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及违法的,要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附件:1.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2.武汉市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

                        武汉市卫生健康委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

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

托育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服务活动,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应当符合《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要求。

三、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附件2

武汉市托育机构日常巡查情况登记表(试行)

基本信息(备案编号                      )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性质

□公办公营 □公建民营
□民办民营 □其他

服务形式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收托范围

____至____个月

供餐情况

□A自行加工膳食       □B不自行加工膳食,但提供供餐服务   □不提供膳食

法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法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编号


登记时间


登记有效期


★机构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学历


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 □是  □否

★培训合格证

□有  □无

★卫生评价报告

编号


有效期


★食品经营许可证

供餐情况A

编号


有效期


供餐情况B

编号

(供应商证件和协议)

有效期


★消防安全合格证

编号


有效期


基础设施

场所性质

□自有   □租赁(租赁期____年)

★场地证明

□有  □无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使用面积

平方米

★室外活动面积

      平方米

生活用房面积

平方米

是否属于独立建筑

□是 □否

★合建场所

□居住 □养老 □教育 □办公 □其他

●机构所在楼层

□一层(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 □二层 (托大班) □其他_____

★独立的安全疏散出口

□有  □无

★独立的疏散楼梯

□有  □无

●外廊、室内回廊、阳台、平台及室内外楼梯等防护栏杆符合要求

□是 □否

生活用房

睡眠区

□有 □无

活动区

□有 □无

配餐区

□有 □无

清洁区

□有 □无

储藏区

□有 □无

卫生间

□有 □无

●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布置符合朝向、满窗日照要求

□是 □否

管理用房

保健室

□有 □无

晨检室(区)

□有 □无

安保室

□有 □无

供应用房

厨房

□有 □无

库房

□有 □无

消毒房(区)

□有 □无

收托2岁以下婴幼儿设置

母婴室

□有 □无

配乳室

□有 □无

人员信息

★工作人员情况

岗位

有资质人数

有健康检查合格证人数

岗前培训合格人数

管理人员




保健人员




保育人员




炊事员




保安员




总计


班级信息

★班级

班级类型

班级数

托收婴儿数

保健人员数

保育人员数

□乳儿班(6-12个月)





□托小班(12-24个月)





□托大班(24-36个月)





□混龄班(18-36个月)





收托、保育、健康管理

与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

□是 □否

★预收费是否在3个月内

□是 □否

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

□有 □无

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

□有 □无

收费、膳食营养等信息公示制度

□是 □否

人员上岗、幼儿入托健康检查

□是 □否

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是 □否

卫生消毒制度

□有 □无

病儿隔离制度

□有 □无

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

□有 □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有 □无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储备

□有 □无

人员、安全管理

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

□有 □无

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及婴幼儿接送制度

□有 □无

★重大自然灾害、食物中毒、踩踏、
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培训

□有 □无

★专兼职消防安全人员及管理职责

□有 □无

★生活和活动区域全覆盖的监控报警系统

□是 □否

监控录像资料保存
90日以上

□是 □否

报警系统是否直接连接到公安部门

□是 □否

投保机构责任险

□是   □否

★明显违反规范、标准的其他事项

□有 (另行说明)             □无

巡查情况

巡查单位:                              巡查人:                   巡查日期:

备注:1.标有“●”“★”的,为备案后首次巡查重点项目(其中“●”为强制性条文规定)。2.日常巡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应逐一提出,并督促整改完善。 3.“合建场所”的“其他类”建筑基地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版)第“3.1.2”条中关于基地选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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