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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对于儿童而言,性真的只是在被性侵害的时候,才拥有的么?这种被坏人赋予的权利,又怎么懂得保护。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制度的进步,我们对于儿童性教育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在儿童的成长教育中,性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引子|未成年人与儿童

2020年10月17日下午,经过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未保法》)。大修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

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既然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主要进行未成年人性教育倡导推行的专业人士济济一堂的平台,自然是特别关注新《未保法》修改后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我国对未成年人界定的年龄:0-18周岁,正是世界卫生组织界定的儿童年龄。因此,本文全面梳理的了新《未保法》对儿童性权利保护的条款,与同行们分享。
 

性权-普世的人权|儿童的性权利

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大会(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指出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的组成部分,性的充分发展源于于人类基本需要,包括: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的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

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的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因此,性健康亦为基本的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的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只有在承认、尊重与实施此类性权的环境下才能产生。

1.性自由权。性自由权包括个人表达的全部可能的性潜能。它排除生活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虐待。 

2.性自治、性完整与性身体安全权。该权利包括在个人与社会的伦理中的:个人性生活自主决定的能力,也包括掌握与享用自己的身体,且使之免于任何的酷刑、毁损与暴力。

3. 性自主权。性自主权只要未侵犯他人性权,就有权对自己的亲密关系与行为自主决定的权利。

4. 性公平权。性公平权指在性方面不应该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无论生理性别、社会性别、性倾向、年龄、种族、社会阶级、宗教,或生理上、情感上的障碍。

5.性快乐权。性快乐权指通过自体性行为获得快乐的权利。是个人生理、心理、理智、精神健康幸福的源泉。 

6. 性表达权。性表达权指个人有权通过交流、接触、情感、爱恋表达自己的性欲。 

7. 性自由结合权。性自由结合权指个人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它负责任的性结合形式的权利和可能性。 

8. 自由负责的生育选择权。该权利包括个人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数量与间隔、以及获得充分的生育调节措施的权利。

9. 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资讯权。性咨询权是指个人享有获得不受限制且由科学性探究而产生的、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社会阶层性资讯的权利。 

10. 全面性教育权。全面性教育权是指个人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由所有社会组织提供的性教育权利。

11. 性保健权。性保健权指每个人享有的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的权利。

性权乃基本、普世之人权。性权伴随人从呱呱坠地到寿终正寝!儿童也有性权利!

儿童性权利|新《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样保护

新《未保法》中涉及的儿童性权利包括——

1.性自由权。性自由权包括个人表达的全部可能的性潜能。它排除生活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任何形式的性强迫、性剥削与性虐待。

新《未保法》在增加的规定中有11项家庭监护的禁止性内容。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10)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在原未保法第四十一条的基础上,增加了禁止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的规定。新《未保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新《未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新增加内容,对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提出要求。新《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9. 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资讯权。性咨询权是指个人享有获得不受限制且由科学性探究而产生的、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社会阶层性资讯的权利。在对原未保法第三十四条修改的基础上,新《未保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规定以显著方式提示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新《未保法》新增加内容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新增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的人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内容的规定。这是新增内容,新《未保法》虽然没有规定“持有”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但是将持有行为列入立法是一个重大进步,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对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广告等进行限制。新增加了内容:新《未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确定了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需要,研究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第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新增加条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向未成年人提示隐私内容。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结合实践探索,规定建立游戏产品分类和适龄提示制度,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10. 全面性教育权。全面性教育权是指个人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由所有社会组织提供的性教育权利。新增加的内容,新《未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新《未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11. 性保健权。性保健权指每个人享有的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的权利。新增条文,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免费查询服务。新《未保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特别规定要加强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保护。内容更丰富,新《未保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一次性询问制度,明确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女性被害人、证人的询问。新《未保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新《未保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新增加内容,规定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限制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工作。

新《未保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9. 以科学调查为基础的性资讯权。性咨询权是指个人享有获得不受限制且由科学性探究而产生的、并以适当方式传播到所有社会阶层性资讯的权利。

在对原未保法第三十四条修改的基础上,新《未保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规定以显著方式提示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新《未保法》新增加内容第五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包含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作出提示。” 新增禁止持有有关未成年的人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内容的规定。

这是新增内容,新《未保法》虽然没有规定“持有”的具体责任承担形式,但是将持有行为列入立法是一个重大进步,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者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对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广告等进行限制。

新增加了内容:新《未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确定了网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职责,要根据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需要,研究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

第六十七条规定:“网信部门会同公安、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保护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需要,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新增加条文,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向未成年人提示隐私内容。

第七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发布私密信息的,应当及时提示,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结合实践探索,规定建立游戏产品分类和适龄提示制度;

第七十五条第三款:“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 

10. 全面性教育权。全面性教育权是指个人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并由所有社会组织提供的性教育权利。

新增加的内容,新《未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青春期教育和生命教育。”新《未保法》第四十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11. 性保健权。性保健权指每个人享有的以预防和治疗一切性忧虑、性问题与性失调的权利。新增条文,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可以享受免费查询服务。

新《未保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特别规定要加强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保护。

内容更丰富,新《未保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新增内容,规定了对未成年被害人和证人的一次性询问制度,明确由女性工作人员参与女性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新《未保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当类似“红黄蓝幼儿园”等恶性事件发生的时候,我们常会说到“坏人不会因为你的孩子还小”,但是,对于儿童而言,性真的只是在被性侵害的时候,才拥有的么?

这种被坏人赋予的权利,又怎么懂得保护。随着法律的完善,社会制度的进步,我们对于儿童性教育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在儿童的成长教育中,性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珍爱心生也将陆续开展相关性教育培训,请多多关注!我们希望是由家长或者老师,成为儿童性权利的启迪者,告诉他们,你所拥有的,你将追求的,你可以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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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https://m.trfsz.com/newsview51817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