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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喀什发布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关注!喀什发布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2024-05-25 21:41:20来源: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编辑:陈泽栋

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提醒告诫书

各食品经营单位:

当前,正值地区旅游高峰期,为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的饮食安全,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倡议全体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特告诫如下:

一、食品销售单位(含特殊食品)

(一)食品销售单位禁止未持证、未备案或者证照过期仍然进行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食品。

(二)食品销售单位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要求对购进的食品做好索证索票、进货验收记录。不得采购、销售过期、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外包装破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三)严格按照食品标签标示温度要求将食品摆放至相应的区域陈列或存储。

(四)销售的散装食品应张贴标签标识、合格证明,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配备有效的防虫、防蝇、防鼠设施,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活动中应佩戴手套、口罩等有效避免交叉污染和接触传播。

(五)销售特殊食品,应设立专区(专柜),并设置相应的提示牌,醒目标注“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特殊医学用配方食品销售专区(专柜)”及“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警示语和消费提示。(六)商场、超市、酒吧、便利店、宾馆、餐饮店等有销售酒类食品的经营单位应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标识,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二、餐饮服务提供单位(含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餐饮服务提供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切实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以及进销货台账登记等法定义务,查验、索取生产者和上级供货商的资质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查验后严格记录,确保各项记录真实,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禁止超范围经营和使用过期食品原料,保证餐饮食品安全。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保持清洁、生熟分开、烧熟煮透、食物保持安全温度、使用安全的水和清洁的食材,落实“防鼠、防蝇、防尘”等食品安全防护要求,严防有害生物入侵食品经营场所。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餐用具进行有效消毒,及时将消毒后的餐具放置到保洁设施内,确保餐用具清洗消毒后使用,并每天对保洁设施和区域进行消毒。

(四)餐饮经营场所应清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持餐饮经营场所环境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食品加工用具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卫生间设置位置符合要求,能够保持清洁;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不允许回收用于喂养牲畜和提取制作地沟油),垃圾桶应加装桶盖。

(五)餐饮服务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餐饮在岗从业人员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手部清洁,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饰物、头发外露等情形。

(六)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私自屠宰家禽家畜或者采购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七)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引导消费者节约用餐,不得设置最低消费,切实减少餐饮浪费,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及宣传画,合理调整菜品份量,降低小份菜、半份菜价格,提升消费者的点餐意向,在厉行节约、避免浪费的前提下,满足消费者品种多样化的需求。

(八)餐饮服务提供者严禁采购、加工制作、经营、宣传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以药膳名义食用或者加工制作、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来自“长江禁捕”流域或来源不明的水产品,落实水产品索证索票,不得在招牌、餐牌等标注“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字样,或以此为噱头进行宣传。禁止采购、加工制作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河豚鱼。

(九)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使用甲醇、丙醇等作燃料,应加入颜色进行警示,并严格管理,防止作为白酒误饮;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为食盐使用加工食品;严禁加工制作来源不明、不熟悉的野菜、野果,同时加大对广大消费者的宣传和消费提示。

三、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自建平台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平台管理制度,强化对入网餐饮经营者规范引导;加强审查登记管理;加强线上信息公示管理;加强配送过程管理;加强分支机构、代理商、合作商等的管理。

(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严禁无证照“黑外卖”进行供餐,严禁非实体店从事网络订餐和外卖经营;严禁未经许可或证照不全、店面卫生差的入网餐饮经营单位及非实体店开展网络供餐服务;严禁入网销售者超范围经营。

(三)入网餐饮经营单位、外卖配送单位的从业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应执行晨检制度,组织开展每日健康监测并做好登记,发现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时,应立即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岗位。要严格督促送餐人员全程规范戴口罩、手套上岗,保证工服定期更换、清洗和消毒。

(四)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食品容器、餐具和包装材料,并对餐饮食品进行包装;入网餐饮经营单位应在外卖食品外包装上加贴“食安”封签,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保证配送过程中的食品不受污染;外卖配送单位应加强对送餐车辆、设施设备的管理,每日对送餐车、送餐箱进行整体消毒并做好记录;骑手应在店外取餐,家外送餐,尽量避免集中聚集、手部接触,采取“无接触”配送模式。

(五)餐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当在主界面及点餐界面、结算界面等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切实减少餐饮浪费。

四、食品摊贩

(一)食品摊贩应当持身份证明、有效健康证明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备案卡。遵守城市市容管理相关规定,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区域或者指定经营地点,指定的经营时段从事经营。

(二)有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销售、加工和废弃物收集设施;保留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要取得健康证,注意个人卫生;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销售的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用于加工食品的原料要采取防尘、防蝇、防虫、防污染措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应安全、无毒、干净。

(三)禁止经营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和保健食品、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生熟鲜乳、奶酪除外)等风险较高食品、食品添加剂、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消费者如发现所购食品存在质量问题、经营者有违法行为,可拨打12315热线或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举报。喀什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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