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女子在瑜伽馆健身,在接受教练动作指导时,不慎摔伤,导致胸部骨折,瑜伽馆却遮遮掩掩,不愿意配合赔偿事宜,迟迟不肯提供事发时场所的监控录像。
裴教授是中山大学一名老师,今年四十多岁,别看裴教授已经接近五旬,但是平视注重保养健身的她,从外表看一点都不想四五十岁的老太太。
裴教授平时一大爱好就是练瑜伽,她觉得瑜伽对塑形减脂,健体都有很好的功效。并且,她对自己的健身也舍得投入,据她自己讲,她在瑜伽馆缴纳的健身费用前前后后加起来有20多万了。
也难怪,裴教授至今选择单身未婚,除了年迈的父母双亲,裴教授没有什么经济压力,裴教授舍得给自己健康投入,毕竟她觉得,到了这个岁数,她自己已经看明白了,哪个是最重要的。
然而,令她想不到的是,最近一次瑜伽课,带给她的不是健康的身体,而是实实在在的痛苦和无穷无尽的烦恼。
2月27日晚,裴教授像往常一样到瑜伽馆上课,快要下课前的几分钟,她的教练指出裴教授腿不直给我拉伸,想给裴教授纠正一下,让裴教授弯下腰,把手从两腿之间递给他,教练从后面用力拉我的手,说是可以帮助拉伸。
裴教授记得当时的样子是头朝下臀部朝上,随着教练用力逐渐变大,她的身体也越来越绷紧。就在这时,突然中心不稳,裴教授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倒了,先是头颈部弯折了一下,接着后背重重摔在瑜伽垫上……
瞬间,裴教授强烈感到胸口一阵剧痛,好像呼吸不过来了,随后裴教授晕了过去。
紧急送往医院,经CT检查发现,裴教授的第八胸椎爆裂压缩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裴教授觉得自己也算是“死里逃生”了,身体受到伤害也就罢了,但是瑜伽馆至少要给自己一个说法。但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裴教授感到一阵心凉。
瑜伽店先是说,裴教授受伤是她自己训练不慎导致的,和瑜伽馆及教练没有关系。气愤的裴教授向瑜伽店提出,还原事发当时的录像,但是店长口头答应可以,但迟迟没有把录像给裴教授,后来裴教授再次联系瑜伽店,该店工作人员告诉裴教授店长辞职了,其他情况自己不清楚。
受伤后店长说跟前台一起看过裴老师的受伤过程的录像,在裴老师的要求下,店长表示会给店内的录像,,在裴老师住院后,店长人也不见了!并且瑜伽店私下还表示:只要裴教授不在追究录像这事,他们可以无限期免费给裴教授提供健身服务。
28号,裴老师出事住院的第二天,健身会所法人代表来看裴老师散落于胸椎之外分享了自己在健身会所差点摔死,但报警维权无果的经历。提醒大家不要轻易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刚开始说可以把录像给裴老师,但后面反口说不给,并表示:只要裴老师不要录像,她想多少年免费健身都行!
一气之下,裴教授选择报警,因为裴教授还没有立案,警察建议裴教授走民事诉讼程序,争取调解解决。如今躺在病床上的裴教授担心,如果迟迟拿不到事发时的录像,瑜伽馆把监控录像删除了,自己手中拿不到证据了怎么办?
1、关于裴教授担心瑜伽馆私自销毁证据录像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有以下八种: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躺在病床上的裴教授也不用过于担心,自己收集好入院诊断治疗的相关资料,以及和瑜伽店员工沟通交涉的记录,还有受伤时,其他一起在场的学员,这些都可以作为后期诉讼的证据。并且民警给与裴教授的答复是,不用担心,即使对方把录像删除了,他们也有办法恢复。
2、对于裴教授受伤的赔偿怎么看?
《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裴教授与瑜伽馆之间属于服务合同关系,裴教授支付了课程费的对价,且其参与的私教课程。因此,瑜伽馆所应承担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保障裴教授的神人安全。并且裴教授的教练是瑜伽馆的工作人员,如今裴教授因为在参加他的课程学习,因教练指导不慎受到侵害,瑜伽馆理所当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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