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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减肥药涉毒,该当何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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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伴随着网络、物流以及电商行业的飞速发展,大量的所谓网红减肥药泛滥,出现部分群体特别是青少年滥用现象。最令人震惊的是,部分减肥药检测出安非拉酮、芬特明、地西泮等物质,而这些物质属于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明确列管的精神药品(其中安非拉酮属于第一类精神药品,芬特明与地西泮属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概念对许多人来讲,要比毒品概念陌生得多。实际上,《目录》中所列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并非是单纯的药品,而是具有毒品的属性。

我国立法对毒品定义表述为“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这里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指的就是《目录》(包括《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所列举的物质。换句话说,除了被大家所熟知的鸦片、海洛因、大麻等毒品种类,毒品其实还包括很多种,部分网红减肥药被检测出含有《目录》中的物质,实际上就是含有毒品成分的物质。一定意义上,此类网红减肥药就是法律意义上的毒品,理应受到严格的管制,对非法走私、贩卖、运输、使用行为,也应给予严厉的惩罚。

在我国,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受到了严格的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如《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进行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活动。”第三十条规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由此可见,实践中几乎所有涉毒网红减肥药的相关代购、销售、邮寄、使用等行为均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都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践中,对于此类涉毒减肥药,在行为性质认定和责任追究方面存在分歧。需要指出的是,此类涉毒减肥药并非传统意义上被人熟知的鸦片、海洛因等毒品种类,许多代购者、销售者、使用者等在行为过程中,可能完全不知道此类减肥药就是毒品或含有毒品成分,如果在执法过程中机械地、“一刀切”式将服用者认定为吸毒者、将销售者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有可能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认定原则,也有可能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为此,必须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关机构和执法机关应结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等法律法规,准确区分使用者与提供者法律责任,实现对涉毒网红减肥药的合法、合理、合情整治。

实践中,使用网红减肥药的行为人大多出于减肥目的,其主观上并不知道此类减肥药中含有毒品成分,没有吸食毒品的主观故意。故对此类群体,即对减肥药成分不知情的行为人,不应只根据尿检结果就认定其具有吸毒行为,更不应将其信息录入吸毒人员动态管理系统之中。我国《吸毒人员登记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吸毒嫌疑对象供述、他人指证和生物样本毒品检测(如尿检)等多种手段对吸毒人员进行取证、确认。”被认定为吸毒人员后会对行为人生活、学习等造成较大影响,服用涉毒减肥药的群体又主要为青少年群体,故在吸毒行为认定方面必须要合理、慎重。

当然这种处理建议并非是否定涉毒减肥药的毒品属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因治疗疾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个人,凭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如果不满足上述要求,行为人非法使用涉毒减肥药的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在具体处理上,如果行为人主观上确实不知道其是涉毒物质,一般可不予处罚或处以批评教育、警告等处罚;如果行为人已经被告知或处理过,但仍继续非法使用的,其主观上满足了“明知是毒品”的要求,客观上又实施了非法使用的行为,可以按照吸毒行为进行处罚,符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应依法适用相关戒毒措施;如果行为人明知是涉毒减肥药并非法持有达到法定数量的,可以按照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提供者而言,要严格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处理原则,如果行为人明知网红减肥药是毒品,依然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行为的,构成刑事犯罪,可以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符合主观故意要求,如实践中发生的确属不知情的代购行为、以为是减肥药转让给他人等行为,不宜按照毒品犯罪来处理。此外,实践中还发生了行为人明知网红减肥药是毒品,谎称是“减肥神器”,引诱、欺骗他人进行大量服用并导致成瘾,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对此行为可按照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罪进行定罪处罚。

包括网红减肥药在内的一些毒品被包装为药品,游走在法律边缘,认定困难、迷惑性强,对个人、社会产生了严重危害。对此,必须要充分明确此类物质的化学性质与法律性质,具体处理上要严格区分使用者和提供者,结合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现对此类“新兴毒品”的精准治理,进而构建一套合理、合法、合情的管控体系。

(作者系中国刑事警察学院禁毒与治安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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