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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一例因阿托品副作用导致患者行为失控坠楼致死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8年4月26日21:38时,患者因“喷洒敌敌畏后,胸闷乏力5小时余”而赴被告处就诊。诊断:“有机磷农药中毒”,予以氯解磷定、阿托品、补液支持治疗,并收入GICU病房,告病危、约束护理。2018年4月27日9:33时,患者神志清楚、略有烦躁,面色潮红、心率增快,继续阿托品维持。

2018年4月28日2:30时,患者烦躁,不配合治疗,有暴力倾向,减慢阿托品滴入速度,数分钟后患者挣脱约束带,从三楼卫生间窗户跳下,2:48时送入抢救室患者已无生命体征,经气管插管、胸外按压等治疗措施,抢救无效,于2018年4月28日5:16时宣布临床死亡。

经双方确认,原告表示除律师费和鉴定费外,其他费用确定按照50%计算被告的责任比例。确定三原告的误工费各为2,480元;交通费4,200元,住宿费共计2,000元,物损费200元。庭后原告方与被告结算了医疗费,共计支出医药费7074.73元。

二、患方观点

患者因输入药物导致其口干、晕眩、心率加快、兴奋、烦躁,被告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也没有及时告知患者家属。被告对患者死亡存在过错,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三、医方观点

不同意原告的诉请,被告应当按照50%比例承担责任。交通费认为过高,住宿费过高,物损费过高,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无异议,律师费认为金额过高,请法院酌定。鉴定费金额无异议,法院酌情判决。

四、鉴定意见

双方对患者死因有争议,故x市公安局x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委托x大学x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进行了尸体解剖和死因鉴定:患者死因符合高坠致严重胸部闭合性损伤。x市x区医学会鉴定意见:责任程度为对等责任。

五、医疗过错分析

根据患者有机磷农药接触史,出现胸闷、气促、乏力、视物模糊等症状,胆碱酯酶下降等病史特点,医方诊断有机磷农药中毒正确,并予以氯解磷定、阿托品等药物治疗有其适应症。死亡原因:根据现有病史资料分析,患者不存在轻生跳楼自杀致残的依据。患者的死亡原因考虑阿托品的毒副作用(根据阿托品药物说明书记载:该药的副作用和毒性为瞳孔散大、皮肤潮红干燥、烦躁不安、精神异常,甚至抽搐高热、心率紊乱等)导致其行为失控而挣脱约束带坠楼致死。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急诊体检不全面。病史中未记录有机磷农药中毒后患者瞳孔大小、皮肤情况等体征的变化,故影响判断有机磷农药中毒的轻重度,对后续阿托品药物的应用带来影响。阿托品药物使用过程中,对阿托品毒副作用的临床表现观察不够密切。在急诊室应用3次阿托品共8mg,医方未严密观察患者的临床表现,未作相关体格检查,病史中未体现是否出现阿托品化,未及时复查胆碱酯酶,故未全面掌握阿托品药物使用过程中对治疗效果的判断。

患者挣脱约束带与医方护理不当有关。约束带应在护士的监视下,防止病人挣脱,医方未在第一时间阻止患者的挣脱。上述过错与患者最终坠楼致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由于阿托品合理剂量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过程中出现烦躁不安等副作用难以避免,且入院后根据护理记录单记载阿托品滴速在逐渐减慢,故医方为对等责任。

六、法院判决

被告主张按照50%责任比例承担相关费用,原告表示认可,本院予以照准。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医院应赔偿原告792,117.35元。

【声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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