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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今日值班律师: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 昃文政


法律援助 在你身边



问:刘女士向律师咨询,公司在春节前有一张商业电子承兑到期,但因为过春节没有及时提示承兑人付款,一个月后提示付款时,承兑人不能兑付,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因公司超过了十天的提示付款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只能向承兑人或者保证人主张付款。

问:唐先生2019年6月到某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听说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问能否支持?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但唐先生如果现在申请劳动仲裁,至2021年6月时,已经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会支持。

问:吴先生咨询,女儿2022年1月结婚后,由吴先生夫妻全款为女儿购住房一套,并将房屋登记在女儿一方名下,这套房产是否就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父母出资为女儿购房的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所以,认定房子的归属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民法典》颁布施行后,对于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处理方式有了重要的变化,具体而言就是,如果出资性质、房产的归属等问题父母与子女及其配偶有约定的,无论约定该出资是赠与还是借贷,无论约定房产属于个人所有、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均按照约定处理,该约定优先于法律适用。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出资性质为赠与,但各方未就房产归属问题明确约定,对此,父母的出资视为子女及其配偶婚后共同受赠的财产,且该房产是夫妻婚后购买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民法典》施行后,房产归属问题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不再通过一方父母出资行为以及产权登记情况推定房产归出资方子女个人所有。所以,涉及的房产虽然是吴先生一方出资购买,且登记在吴先生女儿名下,但按照新的规定,如各方未约定该房产归属的情况下,该房产视为女儿与其丈夫婚后受赠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已经摒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以出资行为及房产登记情况推定房屋权属的规定,更加重视对夫妻财产共有制度的保护。

值班体会

虽然是疫情期间,值班的一天中仍有大量的当事人进入大厅,所咨询问题大多数都是简单平常的小案子,涉及基本的法律规定和普通的诉讼程序。但即使很简单的问题,对于无法律常识的普通人而言,也是一头雾水。可以看出,社会上有大量的法律需求需要援助律师帮助。可能几句简单的点拨,就能为其解决困扰多时的问题,体现律师的价值,彰显援助制度的效果。

值班律师简介:


昃文政,现为山东鲁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时间17年。执业证号:13703200610787845,联系电话:13864400677。擅长处理公司法务、合同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长年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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