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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卫生健康局 平昌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昌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托幼机构,食药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平昌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昌县卫生健康局       平昌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4日

平昌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服务对象

全县托幼机构。

二、工作目标

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改善托幼机构儿童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杜绝中、重度营养不良和重度缺铁性贫血、过度肥胖等,培养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确保幼儿健康成长。

三、工作内容

严格遵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四川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规定,落实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儿童健康检查项目、工作人员上岗条件审查、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一)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各托幼机构应严格按照“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开展卫生保健工作,具体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与消毒、传染病的预防与控制、常见病预防与管理、伤害预防、健康教育、一日两检、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等内容。

(二)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1.新设立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新申办的托幼机构招生前须向县妇幼保健院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见附件3),由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组成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小组,经现场审验评价,各项卫生条件达标,《托幼机构卫生工作评估报告》鉴定“合格”后,可到县教科体局申办新园。若卫生评价为“不合格”,经整改后可重新申请现场审验,合格后方可开园。

2.已取得办园(所)资格的托幼机构综合评估

托幼机构每3年主动申请开展1次卫生保健综合评估,在第3年12月31日前,由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组成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小组完成综合评估工作。城区托幼机构由县妇幼保健院具体负责部门联络、日程安排,出具《托幼机构卫生工作评估报告》;各镇由辖区卫生院负责初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审小组对已完成初评的托幼机构进行抽查。

(三)儿童健康体检

1.入园体检。由县妇幼保健院和各镇(中心、地名)卫生院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项目,对新入园(所)儿童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检查结果有效期3个月。

2.定期检查。由辖区卫生院(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托幼机构对接,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规范(第三版)》为在园儿童每年免费开展1次健康检查。体检时要做好记录,进行健康评价和分析,检查后应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儿童保健管理)”。

3.健康查验。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并进一步诊疗。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查验“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预防接种证”。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新入园(所)检查项目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

4.及时补种。托幼机构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接种的儿童,要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及时到就近的预防接种门诊补证或补种,并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查验《预防接种证》。

(四)托幼机构工作人员配置及体检

1.卫生保健人员聘用及条件

(1)各托幼机构应按照要求聘用符合规定的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托幼机构应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儿童每增加100-150名,增设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职,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3)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才能上岗,并定期接受卫生保健知识培训。

2.工作人员健康检查

(1)上岗前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须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2)在岗年度健康检查。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须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规定项目,每年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1次健康检查。

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县妇幼保健院通知托幼机构的患病人员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者,应当立即调离托幼机构。

患有传染性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重新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与管理,具体落实托幼机构卫生工作人员培训、卫生评价、健康体检等工作,对全县托幼机构健康体检筛查出的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二)县疾控中心:负责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宣传、咨询服务和指导;收集、调查、核实、分析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及时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传染病疫情及时通知托幼机构,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教科体局报告。

(三)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负责监督全县托幼机构卫生工作,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严重违法行为移交司法部门。

(四)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每半年对辖区托幼机构开展一次卫生保健业务工作指导,具体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育锻炼、健康检查、健康教育、伤害事故预防等;每年完成辖区在园儿童年度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录入“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儿童保健管理)”。

(五)托幼机构: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接受卫生保健业务培训与指导;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严格进行幼儿入园(所)查验,督促监护人带未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接种儿童及时接种或补种;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健康检查,加强患传染性疾病的工作人员的管理;每3年进行一次卫生综合评估,及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与上报等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职能

县卫生健康局联合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大队按机构职能依法依规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督导检查。

(二)全面落实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制度

县妇幼保健院、各辖区卫生院要规范开展托幼机构新(转)入园儿童健康检查工作。自2023年起每年9月1日前完成新(转)入园儿童健康体检工作;各辖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园儿童体检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到“四川省妇幼卫生信息平台(儿童保健管理)”。

(三)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督查培训

县妇幼保健院要定期对全县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督促托幼机构对综合评估和业务指导反馈的问题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发放《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合格证书,收回原《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并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审和校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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