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中院与无锡人社总结过去一年具有典型意义的十二则裁审案例
案例六 单位强制离岗病休 员工可以请辞补偿
案情简介
张某系特钢公司电器主管。工作期间,张某因病住院治疗。病假期满后,公司以其无法提供“痊愈证明”为由,强制其离岗休病假。张某为恢复工作岗位,向公司邮寄了书面通知函,该函载明“三日内不安排工作视同违约辞退”。公司收函后,未予理会。张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裁决驳回其请求后,张某不服,诉至法院。
裁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解除,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符合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拒绝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岗位,强制劳动者离岗病休,显著降低劳动者薪酬的,属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须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用人单位以“强制劳动者离岗病休”的方式,系变相拒绝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的,属于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在其应享有的劳动条件被无故剥夺的情况下,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于病愈后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以人性化的方式,站在劳动者角度,妥善处理劳资双方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一审:惠山区法院 二审:无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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