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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售卖“减肥神药”?判刑!

“小减换衣服,大减换男人”“美女千千万,瘦了才好看”“三月不减肥,四月徒伤悲”……你在微信朋友圈里是否看到过这样的“小广告”?春节刚过,市场上形形色色的减肥药“迷人眼”,广告更是打得火热,殊不知,那些所谓有奇效的减肥药里面可能含有对人体有害的物质。

近日,成武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销售减肥药涉嫌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案件。

(图源网络)

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至2022年10月,赵某以31.8 万元的价格从朋友圈不知名的网友处购进减肥药“红色胶囊”,并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及微信朋友圈销售或提供给他人,销售金额约30万元。2022年 5月至10月,被告人孙某从买家变成卖家,从赵某处购进减肥药成为赵某的下线代理,并在其经营的服装店内及微信朋友圈销售减肥药“红色胶囊”,销售金额 5500元。二人售卖的减肥胶囊造成多名“减肥人士”出现头晕、恶心、失眠等不良症状。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和济南市历城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涉案“红色胶囊”经检测均含有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使用的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属于《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图源网络)

本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孙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含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品西布曲明的减肥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药品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4年3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孙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科普内容 -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可以引起多巴胺和肾上腺素等物质的释放,曾在医学上用于辅助治疗肥胖症。但是西布曲明副作用大,部分人服用后会出现口干、呕吐、眩晕、血压升高、心率加快等不良反应,严重时可能导致中风甚至死亡。2010年10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

供稿:成武法院刑庭 李风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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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朋友圈售卖“减肥神药”?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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