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22年,张某通过网络向李某购买一只宠物猫,在选定其所购猫之后,要求李某对该宠物猫进行了绝育。后张某收到猫后,发现猫患有耳螨等疾病,经治疗该猫已经痊愈。张某以李某出卖的宠物猫不健康,同时认为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解除案涉宠物猫买卖合同,并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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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优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四)交付的报纸、期刊。本案中,虽然张某在收到所购猫后一周内要求退货,但因该猫在交付给张某之前已经按照张某的要求进行了节育手术,故该猫不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情况,故张某以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本案中,李某交付的猫患有耳螨等疾病,但该疾病亦非严重的疾病,且经过治疗,案涉猫已经痊愈,李某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根本违约,故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猫款及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李某交付的宠物猫患有疾病,张某因治疗该猫花去治疗费用873元,李某应当赔偿张某该费用。同时李某履行合同确实存在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亦造成了张某的损失,除张某实际支付的医疗费873元外, 该院酌情确定李某再行赔偿张某损失1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官后语
网络购物已经非常普及,因网络交易所存在的消费者无法现场看到所购物品实物的因素,故为平衡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维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 规则,但该规则亦有例外情形,本案中所购宠物猫就是例外情形之一,该宠物猫经张某要求进行了节育手术,即已经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进行了“定作”,此种情况下,再赋予消费者“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有违公平合理原则,亦不利于交易市场的稳定。
原标题:《【影响力】江苏城市频道: 网购宠物猫 可否七天无理由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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