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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1828大健康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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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来的《广西1828大健康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性质属新建,项目代码:2308-451324-04-01-574498,建设地点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产业园,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7′41.413″,北纬24°11′6.6097″。项目用地面积57862.57㎡,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 辅助工程、 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体工程主要是通过果汁、固体、茶叶车间进行生产,建成投产后可生产柠檬、芒果、芋头(片、丁)3000t/a、沙糖桔汁水、沃柑汁、柠檬汁12000t/a、瓶装果汁饮料1500万瓶/年、袋装茶(金秀甜茶)50t/a。项目总投资36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占总投资的0.18%。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认真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装修和设备安装环节应通过定期清扫和洒水降低扬尘的产生;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园区内现有化粪池预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后,接入市政管网。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加强管理,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处理,降低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施工期废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收集后一起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装修垃圾分类管理,属于一般固体废物的,可外售资源化利用。

(二)落实营运期废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废气主要为蒸汽发生器废气、处理站废气、食堂油烟,在使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时应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做好日常维护,严防天然气跑漏,确保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1根27米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污水处理站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氨、硫化氢采取加强厂区内绿化建设和机械通风措施,废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三)落实营运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生产废水经过“格栅+调节池+沉淀池+水解酸化池+接触氧化池+二沉池”的工艺进行处理,食堂废水通过隔油沉渣池进行处理,生产污水采取三级化粪池预处理,通过以上措施确保废污水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三级标准与桐木工业区集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较严值后,接入园区污水管网经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排入桐木河。

(四)落实营运期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废水处理污泥、废检验材料统一收集后交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残次品、植物残渣、残留果粒统一收集后委托厨余垃圾回收单位回收处置;废反渗透材料、废活性炭收集后交由设备厂家回收处理;废包装材料统一收集后交资源回收公司处理;废机油及包装容器、废磷酸、废烧碱包装桶妥善收集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收集处理。

(五)落实营运期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应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安装减振垫、厂房阻隔及定期检修保养生产设备等措施,以减轻振动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并抄送来宾市金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来宾市金秀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有审批权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来宾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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