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共同为食品添加剂制定了明确的定义。那么,食品添加剂究竟涵盖了哪些物质?它们又该如何进行具体的标示呢?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深入梳理了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其详细的标示要求,以便为大家提供清晰的参考。
首先,我们来看看食品添加剂的定义。根据相关法规,食品添加剂被定义为那些为提升食品品质、改善其色香味以及满足防腐、保鲜和加工需求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其中也包括营养强化剂。
其次,我们进一步探讨了食品添加剂的涵盖范围。结合上述定义,食品添加剂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各类添加剂,还涵盖了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以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等。每一类别的范围及相关标准都已在表1中详细列出。
最后,我们聚焦于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这些要求针对不同类别的食品添加剂有所不同,但总体而言,都需要在食品标签上清晰、准确地标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及其功能。这样,消费者就能更明晰地了解自己所购买的食品中到底包含了哪些成分。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应遵循一定的基本要求。首先,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明确标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这个通用名称既可以指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是其功能类别名称,同时还可以附带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需要注意的是,如果GB 2760中对某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或以上的名称,那么这些名称都是等效的,只需选用其中一个进行标示。
如图1所示,胭脂树橙(亦被称为红木素或降红木素)的标示方式多样,可选用“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等具体名称,或使用其功能类别名称如“着色剂(160b)”、“着色剂(胭脂树橙)”等。在同一个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保持食品添加剂标示形式的一致性。
(1)配料表中不得仅标示添加剂的功能,如仅写“着色剂”或“增稠剂”等。若选择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则需遵循GB 2760的规定进行标注。例如,胭脂树橙不应被标示为“色素(胭脂树橙)”。
(2)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以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可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之外进行额外标注,如图2所示的标示方法。
(3)当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不在最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这些辅料无需在配料表中标出。例如,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可能包含食用植物油、糊精和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这些添加剂在配料表中只需直接标示为“叶黄素”、“着色剂(叶黄素)”或“着色剂(161b)”。
(4)为满足食物致敏物质标示的需求,可以在GB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添加来源描述。例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乳化剂(大豆磷脂)”或“磷脂(含大豆)”。
(5)对于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在食品配料表中,应逐一标示那些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中的每种成分。
对于复配甜味剂,其配料表中的标示方式灵活多样。既可以标示为“复配甜味剂(包含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藓糖醇、木糖醇)”,也可以选择仅标示其包含的具体成分,即“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藓糖醇、木糖醇”。但需留意,合并后的“复配甜味剂”在配料表中应按其总量与其他配料一起进行降序排列。
接下来,我们探讨营养强化剂的标示要求。
根据相关标准,必须标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批准公告中规定的名称。标示时,既可以选择化合物名称,也可以选择营养素名称,或同时标示两者。
若某食品中强化了维生素E,且采用的是图4所示的d-α-生育酚化合物,那么在配料表中,可以标示为“维生素E”、“d-α-生育酚”、“维生素E(d-α-生育酚)”或“d-α-生育酚(维生素E)”。
在同一种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统一采用上述标示方法中的某一种来标示营养强化剂。
此外,还需注意标示的细节。对于那些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应依据其在最终产品中所起的作用来进行标示。
若食品中同时含有多种维生素,且强化了图5所示的d-α-生育酚,那么在配料表中,应统一采用“维生素E(d-α-生育酚)”来标示该营养强化剂。
同样地,对于其他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配料,也应依据其在最终产品中的具体作用来选择适当的标示方式。
例如,“柠檬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图5)发挥酸度调节剂作用时,其标示方式可以是“柠檬酸钾”、“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钾)”或“酸度调节剂(332ii)”等。而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图6)用于补充钾元素时,其标示方式则可以是“柠檬酸钾”、“钾”或“钾(柠檬酸钾)”等。
此外,对于带有括号的营养强化剂和化合物,如“左旋肉碱(L-肉碱)”,在产品标签上可以单独标示其中任何一种名称,也可以同时标示两者。
使用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还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明确标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若产品配料中加入了焦磷酸铁和维生素C以强化铁和维生素C的含量,那么在营养成分表中,必须明确标出这两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并指出它们各自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此外,对于那些既作为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其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以营养强化为目的,则需遵循GB 14880的标准;而若作为新食品原料,则应符合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范。
若在产品中同时使用了焦磷酸铁和维生素C作为营养强化剂,且这两种成分均属于新资源食品,那么在标示营养成分时,需分别遵循GB 14880的标准以及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范。同时,应明确标出这两种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了解产品的营养成分信息。
如多聚果糖,作为营养强化剂在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中的应用是受到严格规定的。其单独使用时,每日的食用量应不超过5g/kg。在标签上,应明确标出其来源,如“多聚果糖(菊苣来源)”或直接标为“多聚果糖”。而当多聚果糖作为新食品原料用于儿童奶粉和孕产妇奶粉时,其每日食用量则应控制在4g以内。
接下来,我们谈谈食品工业中的加工助剂。
这类助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并不直接作为食品成分供人食用。因此,在产品的最终标签上,通常无需标示加工助剂的存在。但需注意的是,加工助剂应在食品制成最终成品之前被完全除去或尽可能降低残留量,以确保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任何危害,也不会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任何功能作用。
接下来,我们继续探讨食品工业中的另一类重要成分——加工助剂。这类助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它们并不直接作为食品的成分供人类食用。因此,在产品的最终标签上,通常无需标明加工助剂的存在。然而,必须强调的是,加工助剂必须在食品加工成最终成品之前被彻底去除或确保残留量降至最低,以确保不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任何潜在危害,同时也不会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任何功能性的作用。
氯化钙这一化学物质,在食品工业中具有双重身份:它既可以作为加工助剂,也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当氯化钙被用作加工助剂时,其功能并非在最终食品中发挥稳定剂、凝固剂或增稠剂的作用。若在最终食品中发现了这些功能,那么就必须仔细核查氯化钙是否适用于该类食品,并确认其添加量是否合规,同时,在配料表中必须明确标示出氯化钙的添加情况。
接下来,我们谈谈酶制剂的标示规范。若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失去活力,那么在配料表中无需特别标示;但如果酶制剂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活力,则必须按照配料表的相关规定,依据其在制造或加工过程中的加入量,将其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例如,酿造食醋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酶制剂,若在成品中已失去活力,则无需标示。
最后,我们来看看食品用香精香料的标示要求。这些香精香料可以统一标示为“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也可以在配料表中详细标出其通用名称。
在配料表中,丁香叶油既可以选择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以选择标示为“丁香叶油”。但需注意,若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其使用应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定。
在配料表中,除了丁香叶油,还有许多其他成分,如白砂糖、谷氨酸钠等。这些成分在食品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有的作为甜味剂,有的作为增味剂。同样,若食品用香料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其使用也必须遵循相应的规定。
例如,苯甲酸既可以用作防腐剂(如图13所示),也可以作为食用香料(如图14所示)。当它仅作为食用香料使用时,可以按照香精香料的标准进行标示;而当它在食品中发挥防腐剂的功能时,则必须遵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并明确标示为“苯甲酸”、“防腐剂(苯甲酸)”或“防腐剂(210)”等。
根据GB 7718的规定,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可以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简称“胶基”。
正确使用和标示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本责任,也是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和准确标示,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消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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