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特别劳动法】
女职工在劳动法中享有特殊的保护,这些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女职工在就业、工作条件、薪资待遇以及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以下是对女职工特别劳动法的详细阐述:
一、就业平等与禁止性别歧视
就业平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除非工种或岗位确实不适合妇女从事。
禁止性别歧视:
此原则贯穿于招聘、录用、晋升、薪酬等各个环节,确保女职工在职场上不受性别歧视。
二、特殊劳动保护
经期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
孕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进一步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产期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确保女职工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和照顾新生儿。
哺乳期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三、劳动合同的特殊规定
禁止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保障了女职工在特殊时期的职业稳定性。
劳动合同的自动续延: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若劳动合同期满,应自动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确保女职工不会因合同到期而失去工作。
综上所述,女职工在劳动法中享有全面的特殊保护,这些保护措施涵盖了就业、工作条件、薪资待遇以及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等多个方面,旨在确保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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