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共同为食品添加剂提供了明确的界定。但究竟哪些物质可归类为食品添加剂,以及它们应如何被恰当标注呢?为了解答这些问题,我们对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及其具体的标示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汇总,以期为相关人士提供有益的参考。
食品添加剂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定义,食品添加剂是指那些为提升食品品质、增添色泽、香气、味道,或为防腐、保鲜及满足加工需求而加入到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其中也包括营养强化剂。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进一步明确了食品添加剂的范畴,它涵盖了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需求而加入的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此外,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以及食品工业中的加工助剂也都被纳入其中。
2食品添加剂的涵盖范围与相关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24)对食品添加剂的界定,食品添加剂的范畴相当广泛,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还涵盖了食品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食品用香精、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含酶制剂),以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各类食品添加剂的范围及相关标准详见表1。
3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
一、传统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规定
根据相关法规和标准,传统意义上的食品添加剂在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这包括添加剂的名称、功能类别、使用范围以及限量等信息,以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地了解食品中添加剂的成分和含量。
1、标示的准则
食品标签上必须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称。这些通用名称既可以是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以是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还可以附上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若GB 2760中为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或以上的名称,那么这些名称均视为等效,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标示即可。
以胭脂树橙为例,其又名红木素、降红木素,在食品标签上可以这样标示:“胭脂树橙”、“红木素”、“降红木素”或“着色剂(160b)”、“着色剂(胭脂树橙)”、“食品添加剂(胭脂树橙)”、“食品添加剂(着色剂(160b))”以及“食品添加剂(着色剂(胭脂树橙))”等。在同一个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保持食品添加剂的标示形式统一。
2、标示要点须知
(1)配料表中不得仅标明添加剂的功能,例如“着色剂”或“增稠剂”等。若选择标示食品添加剂的类别名称,则需遵循GB 2760中的规定进行标注。例如,胭脂树橙不应被标注为“色素(胭脂树橙)”。
(2)对于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以及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可以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之外进行额外标注,具体标示方法可参考图2。
(3)若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则无需在配料表中标示。例如,商品化的叶黄素产品可能包含食用植物油、糊精和抗氧化剂等辅料,但该添加剂本身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着色剂(叶黄素)”。
(4)为满足食物致敏物质标示要求,可在GB2760规定的具体名称前添加来源描述。例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或“乳化剂(大豆磷脂)”,以明确其来源。
(5)对于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以完整反映其成分信息。
3、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在食品配料表中,应详细标示每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
在配料表中,复配甜味剂如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赤藓糖醇和木糖醇,可以单独标示,也可以合并为“复配甜味剂”进行标示。但无论哪种方式,都应确保按照合并后的总量与其他配料一起进行降序排列。
二、营养强化剂
在配料表中,营养强化剂如钙、铁、维生素C等,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单独标示。同时,这些营养强化剂在配料表中的顺序,应按照其含量或推荐的食用量进行降序排列。这样有助于消费者更清晰地了解产品的营养成分和食用建议。
1、标示规范
在配料表中,营养强化剂必须按照《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0)或相关批准公告中的规定名称进行标示。标示方式可以包括化合物名称、营养素名称,以及营养素名称与化合物名称的组合。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能够准确理解产品中营养强化剂的具体信息。
如某食品添加了维生素E,其实际使用的成分是图4所示的d-α-生育酚。在配料表中,我们可以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来标示这一成分:“维生素E”、“d-α-生育酚”、“维生素E(d-α-生育酚)”或“d-α-生育酚(维生素E)”。同时,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保持使用相同的标示方法来标注营养强化剂。
2、标示须知
若某配料既可视为食品添加剂又可强化食品营养,其标示应依据在最终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来定。
3、标示实例以维生素C为例,若其既作为食品添加剂又用于强化食品营养,在标示时需明确指出其在最终产品中的具体作用。
如“柠檬酸钾”,作为食品添加剂时,其功能为酸度调节,因此在标签上可以标示为“柠檬酸钾”、“酸度调节剂(柠檬酸钾)”或“酸度调节剂(332ii)”等;而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用于强化钾时,则可标示为“柠檬酸钾”、“钾”或“钾(柠檬酸钾)”等。
此外,对于来源后面有括号的营养强化剂和化合物,如“左旋肉碱(L-肉碱)”,在产品标签上,可以单独标示其中任何一种名称,也可以两者同时标示。
另外,若食品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还应在营养成分表中明确标示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图7)
若产品配料中包含焦磷酸铁和维生素C,旨在强化铁和维生素C,则必须在营养成分表中详细标示这两种营养成分的含量,以及它们各自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此外,对于那些既作为营养强化剂又属于新资源食品的物质,其使用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若主要用于营养强化,则需遵循GB 14880的标准;而若作为新食品原料,则应遵循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规定。
(图8)
在营养成分表中,若产品含有焦磷酸铁和维生素C这两种强化成分,则必须明确标示它们的含量,并给出各成分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此外,这些成分的使用还需根据其具体角色来定。若它们主要用于营养强化,则需遵守GB 14880的规定;若同时作为新食品原料,则应遵循新资源食品相关公告的指引。
以多聚果糖为例,当它作为营养强化剂用于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时,其使用量应不超过64.5g/kg(单独使用),并在营养成分表中明确标示为“多聚果糖(菊苣来源)”或“多聚果糖”。而若多聚果糖被视为新食品原料,则可用于儿童奶粉和孕产妇奶粉,其每日食用量应不超过8.4g,并在成分表中相应标示为“多聚果糖”。
三、食品加工中的助剂应用
在食品工业中,多聚果糖不仅作为营养强化剂,还可作为加工助剂使用。这类助剂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有助于提升产品质量、延长保质期以及改善口感。然而,其使用量和范围都受到严格监管,以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健康。
1、标示要求
无需特别标示。
2、使用注意事项
加工助剂通常需要在制成最终食品之前进行去除。若无法完全去除,应尽可能减少其残留量,确保残留量不会对健康造成危害,并且在最终食品中不会发挥功能作用。
氯化钙不仅可用于加工助剂,还可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见图11)。当氯化钙作为加工助剂时,需确保在最终食品中不发挥稳定剂、凝固剂或增稠剂的功能。若其确实在最终食品中发挥了这些功能,则必须核查氯化钙是否适宜该类食品,并确认添加量是否合规,同时在配料表中明确标示氯化钙。
3、酶制剂的标示规定
若酶制剂在终产品中已丧失活力,则无需进行标示。然而,若酶制剂在终产品中仍保持其活力,则必须按照食品配料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标示,其加入量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的实际量,在配料表中相应位置进行排列。例如,生产酿造食醋时使用的酶制剂,在食醋成品中已无酶活力,因此无需标示。
四、食品用香精香料的标示规定
若食品用香精香料在终产品中已无保留其原有的香型,则无需进行标示。然而,若食品用香精香料在终产品中仍保持着其原有的香型,则必须按照食品配料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标示,其加入量应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的实际量,在配料表中相应位置进行排列。例如,在烘焙食品中使用某种香精,若该香精在终产品中仍散发出其特有的香气,那么在配料表中就必须明确标示其名称和加入量。
1、标示的规范要求
食品用香精香料在配料表中应明确标示,可采用“食用香精”、“食用香料”或“食用香精香料”等名称,也可直接标示其通用名称。
如图12所示,丁香叶油在配料表中既可以选择标示为“食用香料”,也可以直接采用其通用名称“丁香叶油”。
2、使用规范与注意事项
当食品用香料,如丁香叶油,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时,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的相关使用规定,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合规。
当食品用香料如丁香叶油在食品中发挥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功能时,其使用必须严格遵循食品添加剂的相关规范,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合规性。
当苯甲酸仅作为食用香料使用时,其标示可以遵循香精香料的相关规定;然而,若其在食品中发挥了防腐剂的功能,则必须严格遵守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并明确标示为“苯甲酸”、“防腐剂(苯甲酸)”或“防腐剂(210)”等,以确保食品的安全与合规性。
五、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
在GB 7718的规范下,胶基糖果中的基础剂物质可以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或简称“胶基”。
4. 小结
正确使用和标示食品添加剂,是食品生产企业不可或缺的基本责任,更是其对食品质量安全的庄重承诺。企业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与标准,确保食品添加剂的合规使用与准确标示,从而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产品信息和合理的消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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