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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换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变更出生医学证明的应重新签发。

1.出生医学证明无效。情形包括:手写签发时未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的;2014年及以后手写签发的;未按规范文字填写,或字迹不清、涂改的:因机构原因导致信息错误或不真实的;未按规范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的;申报出生登记前私自裁切副页的;证件破损影响使用的;证件签发机构和经办人未登记备案的;其他原因导致证件无效的。

2.户口管理部门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要变更出生医学证明上新生儿姓名等信息。

3.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目前信息经核查属实的。

4.因父母原身份证信息有误,经公安机关书面证明并已纠正的。

注:2014年1月1日以前按规范手写签发的真实证件,若信息无误,均为有效证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换发到原签发机构办理。原办证单位已取消办证资格的乡镇(区)卫生院,到县妇幼保健院办理。须由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原签发机构提出申请,应提供以下换发材料:

1.领证人和出生人口父母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换发申请表;

3.原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4.原签发记录资料(留存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及存根联等);

5.需变更原签发信息的,还应提供前条所列的相关证明,其中变更新生儿出生信息的,增加提供盖章的原始病历复印件(包含病案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

(三)换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的,可以换发正、副页的新证;已办理入户后申请换发的,只换发正页。换发后原证件由签发机构收回,如实记录换发事由和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与换发材料一起存档。

(四)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外出生的婴儿,需在出生地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户口地《出生医学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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