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伟涛) 薪酬是吸引人才、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保障。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合理确定从业人员薪酬水平,建立健全薪酬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设一支与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的专业人才队伍。
《通知》指出,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应列入社会组织管理成本,其中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及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可按月度、季度、半年分期兑现或年底集中兑现。薪酬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等,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通知》强调,社会组织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按预算支出经费;要挖掘潜力,拓宽合法收入来源,不断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薪酬水平;要大力弘扬奉献精神,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荣誉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工作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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