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原卫生部、教育部76号令)及原惠州市卫生局、教育局印发的<转发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市卫【2003】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有效改善托幼机构集居儿童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杜绝发生人为引起的中、重度营养不良和重度缺铁性贫血、过度肥胖等,培养良好健康的生活习惯,确保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项目范围
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简称托幼机构)。
三、工作内容
托幼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原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工作规范)及有关规定,落实儿童健康检查项目、工作人员上岗条件审查、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一)儿童健康检查项目
1.入园(所)健康检查
(1)适龄儿童入托幼机构前须到区卫生健康局指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单位(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进行入园健康检查,使用统一印制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体检后未发现患疑似传染病者(如肝炎、眼结膜炎、结核病等) 或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经体检机构出具体检结果为合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方可入园(所),入园(所)体检结果3个月内有效。
(2)承担儿童入园(所)体检的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单位(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应当按照原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规定的项目开展健康检查,规范填写并出具“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儿童保健手册》中,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健康检查项目。
(3)儿童入园(所)体检中发现疑似传染病者应当“暂缓入园(所)”及时确诊治疗。
(4)儿童入园(所)时,托幼机构应当收取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儿童保健手册》及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单位(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检查情况。
(5)发现没有《儿童保健手册》的儿童须补建册,对未进行入园体检的儿童,体检后未发现患疑似传染病者(如肝炎、眼结膜炎、结核病等) 或有急性传染病接触史者经体检机构出具体检结果为合格的《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后再入园,托幼机构不得招收未经入园(所)健康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园(所)。
(6)发现没有预防接种查验证明或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在30日内向托幼机构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告,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证或补种。托幼机构应当在儿童补证或补种后复验预防接种查验证明。
2.定期健康检查
(1)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由托幼机构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负责。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在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体检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儿童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包括:测量身长(身高)、体重,检查口腔、皮肤、心肺、肝脾、脊柱、四肢等,测查视力、听力,检测血红蛋白或血常规,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录入《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系统》,同时将体检情况反馈至各托幼机构。
(2)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所有儿童每年进行一次血红蛋白或血常规检测。1-3岁儿童每年进行一次听力筛查;4岁以上儿童每年检查1次视力,体检内容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进行,体检后由托幼机构及时向家长反馈健康检查结果。
(3)儿童离开园(所)3个月以上需重新按照入园(所)检查项目进行健康检查。
(4)转园(所)儿童持原托幼机构提供的“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0~6岁儿童保健手册”可直接转园(所)。“儿童转园(所)健康证明”有效期3个月。
(二)工作人员具备条件
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有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填写《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托幼机构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上岗前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执行。
2、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3、患有《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载明的临床症状或疾病者须离岗,治愈后须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合格证”后,方可回园(所)工作。
4、体检过程中发现异常者,由体检机构负责通知托幼机构和患病工作人员到相关专科进行复查和确诊,并追访诊治结果。
(三)托幼机构卫生评价
1、招生前卫生评价
(1)评价机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卫计〔2018〕235号)、《关于开展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教通﹝2018﹞335号)要求对辖区内所有已注册未经过卫生评价的托幼机构开展卫生评价工作,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2)评价标准及评价流程:详见《关于开展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惠阳卫计〔2018〕235号)。
2、卫生保健综合评价
(1)评价机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评价标准:《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内容(试行)》。
(3)评价流程:各托幼机构所在辖区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按照《惠阳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内容(试行)》完成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价初评,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对已完成初评的托幼机构每3年抽查进行复评,将结果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教育部门,教育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托幼机构年度办园质量检查及评级内容。
三、工作职责
1、区卫生健康局: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列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和细则,加强督导和监督。
2、区教育局: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分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内容,协助区卫生健康局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建立健全入园入托国家免疫计划、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儿童保健手册查验和相关卫生保健制度,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各项工作的落实。
3、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指导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督促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完善食品采购、加工、储存及餐用具消毒保洁等操作规范,预防托幼机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确保托幼机构食品安全。
4、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在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下制定辖区内托幼卫生保健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估实施细则,建立完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例会,收集并掌握全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负责组织托幼机构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知识业务培训;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健康检查、体格锻炼、儿童营养性疾病预防、膳食营养等。
5、区疾控中心: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指导、疫情处置,并做好咨询服务和指导等工作。
6、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各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工作规范》要求,在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下,承担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并接受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督导和检查,协助幼儿园开展入园入托预防接种查验工作。
8、托幼机构: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工作规范》和《惠阳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规范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职能
1、区卫生健康局联合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组织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机构职能依法依规开展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
2、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要成立本单位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小组,根据开展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相关职责与托幼机构建立联动机制,落实相关工作责任人,定期对托幼机构进行督查工作,及时将工作情况报送区卫生健康局。
(二)全面落实托幼机构健康检查制度
1、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规范开展托幼机构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工作,自2019年起每年9月1日前完成儿童入园(所)健康体检工作。
2、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规范开展在园儿童体检工作,自2019年起每年12月31日前组织完成辖区内托幼机构在园儿童体检工作。
(三)建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制度
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例会,及时解决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质量和安全意识,促进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不断规范。
(四)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查和人员培训
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督导与考核,每年不少于2次,覆盖率要达100%,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及辖区镇(街道)教育指导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委托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不定期抽取辖区托幼机构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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